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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的定位,无论是亚当·斯密的“守夜人”政府还是战后的凯恩斯政府,其出发点都在于追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乡镇政府当然也不例外。这种公共利益的最大属性在于其社会性,而最根本的利益就是保护公民权利和市场自由。正如黑格尔所说:“国家的目的在于谋求公民的幸福。”从这一目标出发,乡镇政府的职能可以粗分为两大方面:一是政府管制:解决公民和企业的消极外部性行为所带来的问题,形成政府的秩序供给和维护功能;二是公共服务:主要是提供企业和社会力量无力(竞争性不足——具有规模成本性或成本沉淀性、公益或公害的消费非分割性)或不愿解决(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导致成本收益的不对称)而又对社会公众和社会发展具有必要性的公共产品。本文则主要对我国新农村建设中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进行了研究,尝试性地提出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如何得已完善的思路和方法,以期为促进乡镇经济、政治、文化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提供有益的参考。论文共分四个部分,主要内容有:第一部分,对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提出的社会背景及乡镇政府的现实问题进行了阐述。首先介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战略和服务型政府是我国行政改革的必然选择这一双重社会背景;接着描述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农民生活基础设施落后、农业生产基础设施薄弱和农村公共事业发展滞后的现实问题。第二部分,从理论层面依次对我国中央领导、理论界关于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研究;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理论借鉴;乡镇政府职能的历史演变及特点进行了分析;最后对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做出外延界定,认为它应该包括“社会保障性服务”、“生活基础设施服务”、“生产建设性服务”和“公共事业性服务”四方面的内容。第三部分,在前两部分的基础上指出了乡镇政府公共服务缺失的根源,即:财力不足导致基本公共服务短缺;政府决策机制缺乏对农民需求的有效表达;基层政府在现行问责制下提供公共服务的动力不足和乡镇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动力不足。第四部分,根据第三部分提到的乡镇政府公共服务缺失的原因提出了相应的解决途径:一是完善公共服务财政体制;二是改革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决策机制;三是改革现行政府问责体制;四是合理分配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