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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通过历史分析法以及跨学科跨文化比较分析法,研究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法律制度在构建过程中应该注意的理论体系建设问题,涉及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及运作机制,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法律制度的构建原则,立法依据以及国家的义务和它们的缘由。.本文第一部分简要分析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缺失的立法原因:立法没有确保农民社会养老保障权的实现.第二部分重点阐述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缺失的文化根源。作者通过对法律文化基本理论的分析,阐明心理层面的法律文化对法律制度的内在主导作用,正是根据这一主线,作者跨学科跨文化历史地阐述了东西法律文化分野对各自养老法律制度的影响。作者展开了对东西法律文化分野的分析。在家国相分的西方社会,个体的主体地位得到尊重,法律以追求正义为目标,衍生出以个体权利为本位的为经济服务的私法文化。在家国同构的中国,法律文化追求社会秩序的和谐,个人主体地位不被尊重,衍生出以义务为本位的为政治服务的公法文化。在两种不同法律文化支配下的社会产生了不同的养老法律制度。而由于心理法律文化传统的难以变迁,至今影响我们的法制度建设。通过分析计划生育政策与家庭养老的矛盾以及家庭养老经济基础的变化,土地制度改革的需求阐明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法律制度的构建必须要有明确的立法依据。本文从社会保障的原理分析得出农民从国家社会获取养老保障是农民的权利而不是国家的恩赐的结论。从国际法和宪法角度分析阐明农民社会养老保障权是农民的国际人权和公民基本权。从禁止歧视原则和平等原则分析论证保护农民社会养老保障权是国家的普遍义务和宪法义务。通过以上分析,指出农民社会养老保障法律制度的构建必须以农民的权利为起点,而这也是构建农民社会养老保障法律制度的立法依据。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法律制度的构建将主要涉及农村社会养老法律文化的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法律制度的构建原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国家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法律制度构建中的义务。通过横向中西社会养老制度的比较以及纵向追述中国家庭养老制度超稳定存在的原因,笔者指出养老法律文化对养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