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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庭审方式的改革,诉讼模式和诉讼理念的转变,质证开始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视,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讨论质证问题。质证权作为刑事被告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已经被大多数国家接受和认可,并被国际条约确立为一项基本人权,但是在我国法律上只是粗略的规定。如何保障被告人能充分享有并有效地行使质证权,成为我国现阶段法学界面临的一个重要的问题,因此,对被告人的质证权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将从刑事被告人的概念、性质、历史沿革着手,分析刑事被告人质证权的理论基础以及诉讼价值,并对其在两大法系中的规定进行比较,分析我国刑事被告人质证权的现状,以及如何进一步完善该制度。
本文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阐述刑事被告人质证权的概念、性质、历史沿革、理论基础及诉讼价值。首先通过分析多位学者对质证权的不同理解,理清了我国刑事被告人质证权的概念并分析了其性质;接下来从五个阶段了解刑事被告人质证权的发展历程;再次,阐述我国确立刑事被告人质证权理论基础;最后通过分析被告人质证权的诉讼价值,论证了刑事被告人在法庭审判中获得质证的必要性。
第二部分分析了刑事被告人质证权在两大法系中规定的比较。通过对其分析,为我国确立以及有效的保障被告人质证权起到了重要的借鉴和吸收的作用。
第三部分对我国刑事被告人质证权的现状分析。分析我国现阶段有关刑事被告人质证权的立法现状,在立法上,刑事诉讼法只是粗略的规定刑事被告人享有质证权,并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使刑事被告人缺乏刑事质证权的法律依据;同时,在我国现有的刑事诉讼制度中缺乏被告人刑事质证权的程序保障,律师辩护的缺失、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不完善以及法官在庭审中权力过大,都导致被告人质证权很难实现;最后,分析了我国确立刑事被告人质证权的必要性以及可行性,为我国确立刑事被告人质证权奠定了基础。
第四部分主要阐述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被告人质证权的措施。首先,从我国的立法上进一步明确刑事被告人的质证,使其有法律依据;其次,从程序上保障被告人能真正实现质证权,包括设立完善刑事辩护制度、完善证人出庭制度以及其配套措施、完善庭审外被告人质证权的保障措施以及建立以交叉询问为主职权询问为辅的庭审质证方式。
本文试图从根源上出发,思考如何保从程序上障刑事被告人能充分享有并有效地行使质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