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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中股东存在“大”“小”之分,是一种必然现象。二者因其对于公司的出资或者持有公司的股份存在数量上的差异,导致大小股东之间在公司运营中所处的地位、可以享有的权利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区别。常见的情形都是大股东在上市公司中作为公司的绝对领导者,掌握着公司内部绝大部分的话语权,进而操控整个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话语权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小股东,往往被动地接受大股东而非公司的意志,甚至是无奈地接受大股东强加于自己的不合理的责任与义务。小股东合法权益遭受大股东侵害的现象屡有发生。可以说,大股东施加侵害已经成为上市公司小股东权益保护中最突出的问题之一。作为现代公司的典型代表,相比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的开放式特点更加明显。而伴随中国股票市场“全流通”时代的到来与渐进发展,上市公司内人员数量众多、单独持股比例较低、整体经济实力却很雄厚的特殊群体——小股东群体,必定会再度快速发展、壮大,愈来愈多的社会不特定群体的利益会牵涉其中。如何全面、有效地保护上市公司内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但事关上市公司管理制度的完善、公司利益的维护,也事关众多普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能否得以实现。笔者根据自身所学专业,以及在股票投资领域的一些感悟,选取股东表决权制度为切入点,对我国上市公司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了一定研究,通过撰写本文提出个人在此问题上的一些认识与观点。论文首先是对文中涉及的相关理论知识进行了汇总与分析,借助于对上市公司、股东及小股东、股东权益与股东权利、股东表决权等核心知识点的简述,以阐明股东权利保护在上市公司小股东权益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尤其是股东表决权制度的完善对于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积极意义。其次,结合论文撰写之初的调查实践活动,对于目前经济环境下我国上市公司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进行了汇总与研究,并提出当前上市公司小股东权益保护存在问题的主要表现,就这些突出问题进行了成因分析。在对小股东权益保护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论文进一步研究了上市公司股东表决权的制度内涵,就股东表决权制度尚存的不足进行了剖析,并总结出上市公司股东表决权制度不足的五个重要表现。最后,针对总结出的关于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不足、股东表决权制度的欠缺,笔者提出了几点个人建议。因能力所限,这些建议难免粗浅,肯定存在诸多不足与欠缺,仍需笔者日后进一步的学习、研究以不断修正与完善。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形势的不断变化,经济生活对于法制建设的要求必定越来越高。关于经济行为的主体、经济主体的行为等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必须与时俱进,不断进步与完善,才能满足经济生活对法的现实需要。保证上市公司的稳定与发展,维护其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正是经济法律体系进步、完善的重要任务之一。该问题的解决,必定会为国家经济建设做出重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