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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取竞争优势、获取更多利润是所有市场经济主体的共同目标,竞争者之间寻求共同利益最大化是核心卡特尔形成的根本动因。核心卡特尔被国际社会公认为危害最大的反竞争行为。各国反垄断法都对核心卡特尔采取了严厉的处罚措施,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企业之间的合谋从“显性”转为了“隐性”,违法证据隐藏得很深,传统的调查取证方式往往无法奏效。如何有效地发现企业合谋的证据,成为反垄断执法政策的重点。为了解决这一难题,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局率先探索出了一套破坏组织成员内部信任和稳定性,鼓励成员竞相自首的新策略——宽恕制度。反垄断法诞生至今已有百余年历史,1890年公布的《谢尔曼法》被视为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法。但作为反垄断法重要制度之一的宽恕制度于1978年才出现,宽恕制度的诞生就是为了打击核心卡特尔,它成为反垄断当局执法的有效工具。我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正式实施,作为反垄断法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宽恕制度也为我国所引进,规定于第46条第2款之中,但该条简单原则性的规定显然并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笔者试图立足于我国的反垄断法,在搜集大量国外文献的基础上来分析、探讨宽恕制度的法理基础、运行模式,并对我国宽恕制度的问题和完善提供实质性的建议和对策。本文由三个部分构成,以宽恕制度实施的有效性贯穿主线,以“观念分析——适用条件归纳——理论基础论证——制度设计”为线索,构建和完善我国宽恕制度。第一部分主要对宽恕制度进行一般性分析,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宽恕制度的概念、来源和发展概况;第二部分对宽恕制度的适用范围进行了界定,通过对核心卡特尔的危害性的具体阐述得出宽恕制度的适用对象为核心卡特尔行为;第三部分对宽恕制度的适用条件进行了一定的梳理。笔者没有按国别对宽恕制度在各国的实施情况做逐一的介绍,而是打破了国别的限制,对每一条件逐一进行梳理,使结论更明晰、更具参考性。第二部分对宽恕制度作用机理分别从法理和法经济学方面做了详细地阐述,指出宽恕制度的价值理念是与反垄断法相契合的,不仅不违反正义、公平的传统价值理念,相反还是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有效保障;从法经济学角度对宽恕制度的构建原理进行分析,得出宽恕制度的作用机制的有效性:一是宽恕的可预见性,二是惩罚的严格。第三部分将目光转向我国。该部分首先对我国宽恕制度的高度概括性和不足进行逐一分析,然后从提高宽恕制度的可预期性、设立严厉的制裁措施和确立具体的宽恕规则对我国宽恕制度进行构建和完善。此外,为了保证宽恕制度的有效实施,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建设也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