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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意见,它一直以来都被定位为科学性证据,并成为法定证据的一种重要形式,对民事审判中法官对事实的认定以及证据提供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长久以来,我国的民事司法审判中关于如何合理的利用鉴定意见,从启动鉴定程序开始到得出结论进而如何应用等一系列的程序中,仍存在一些瑕疵性小问题,给司法鉴定意见在民事司法审判中如何合理的应用带来了一些问题。为此,笔者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研究对象,对司法鉴定意见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找出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分析,以期对完善司法鉴定意见作为一种证据进行使用的制度提供可行性建议。除去引言和结语,本文共分为五个章节进行论述。开篇通过一例被反复五次进行裁判的医患纠纷案来引出要探讨的问题,即某些法官在应用司法鉴定意见进行裁判上存在“以鉴代审”的现象,导致审判结果有失公允,出现案件久拖不决双方当事人反复缠讼的现象。第二章主要介绍了司法鉴定意见在立法中和司法实践中不同的定义,以及民事司法鉴定意见作为科学性证据而存在的主要特征,首先是法律与科学的结合体,其次为鉴定人依据客观的鉴定材料和科学理论以及自己主观经验得出的主客观相统一的意见,而与刑事司法鉴定意见相比民事司法鉴定意见还有一个重要特征即注重当事人的参与性。第三章的第一部分主要应用了实证分析的方法,统计分析裁判文书网上2015年至2019年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每年接收的民事纠纷案件中有多少案件应用了司法鉴定程序,而后在2015年至2019年的5年之中每年随机选取出40件案例共200件案件,统计分析这些启用了司法鉴定的案件中又有多少案件是法官完全采纳了鉴定意见的,以及启用了司法鉴定的案件中主要应用了哪些类别的司法鉴定程序。第三章的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笔者关注到的在司法裁判应用鉴定意见的实践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最为重要的当数鉴定材料未经过严格的质证程序即作为司法鉴定的依据和司法鉴定作为一种专业性技术鉴定的专业排他性,第一个问题相信也引起了立法者们的注意,因为在2020年5月即将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34条也首次提出在鉴定开始之前要将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方可作为司法鉴定的依据,但笔者结合在法院、律师事务所的实习经历想对具体质证的细则进行详述。第四章主要分析了英美法系专家证言以及大陆法系鉴定意见作为证据使用时的证明力问题,通过对比分析其他国家的经验做法,并结合我国国情,以期在第五章中提出解决“以鉴代审”的可行性建议。第五章主要通过分析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结合笔者在法院和律师事务所实习过程中的经历,在借鉴两大法系其他国家的经验做法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司法鉴定意见在民事诉讼运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可行性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