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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国际人道主义援助应当以受援国同意为前提条件。实践中,为了解决在灾害国际人道主义援助中出现的拒绝接受援助的问题,有人提出应不拘泥于传统的以同意为前提的人道主义援助方式,援引“保护的责任”直接对受灾国进行援助。该主张在国际社会引起激烈争论,关于“保护的责任"是否能够适用于对灾害的国际人道主义援助,国际社会目前尚未有统一定论。本文欲通过对“保护的责任”适用于国际人道主义援助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的分析,结合国际社会的实践经验,提出附条件的适用“保护的责任”是对灾害进行国际人道主义援助的发展趋势和必然要求。
本文除引言与结论外,共分为四章:
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保护的责任”适用于国际人道主义援助问题的源起,并对本文所讨论的相关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界定。
第一章为国际人道主义援助传统模式的概述。主要综述了传统国际人道主义援助法律关系的主体、援助原则以及援助方式。
第二章主要分析“保护的责任”的提出对传统国际人道主义援助的冲击。本章在对“保护的责任”理论作出详细阐述的基础上,分析了“保护的责任”对于传统国际人道主义援助原则及方式的冲击。
第三章提出国际社会对“保护的责任”适用于对灾害进行国际人道主义援助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的争议。在提出问题的基础上,一方面,从“保护的责任”的性质及其理论基础出发,论证了适用的合理性;另一方面,从人道主义法律关系的角度,分主体、客体、内容三个层次论证了适用的合法性。
第四章在陈述我国对“保护的责任”理论主流观点的基础上,建议我国对“保护的责任”应持更加开放的态度,并论述了以立法规制“保护的责任”的优越性。
结论部分对文章的主要内容作了简要的总结,提出附条件的将“保护的责任”适用于灾害的国际人道主义援助是灾害救援日益国际化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