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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是20世纪人类文明的辉煌成果,经过30多年的发展,它已经从一个学术和军事的专用网络演变为全球重要的信息基础设施,渗透到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为人类社会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目前,全球互联网用户规模己扩展到10亿。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估计,我国的用户规模2006年底已经超过1.36亿。由于互联网性质的转变,且与世界直接相联,它已经成为一个国家的“政治关口”和“经济命脉”。互联网的治理问题已经上升为一个事关国家政治稳定、经济有序、道德规范、社会和谐的全局性问题。当前,世界各国政府面临一个十分紧迫的任务,就是将互联网治理放在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进行审视。事实上,国际社会对互联网治理表现出前所未有的、高度的关注。
除了绪论外,全文主要分为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在综述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首先对互联网治理的基础——网络空间进行了理论分析。计算机网络作为信息传递平台而具有的网状的立体性特征,为人们在网上的行为提供了多种多样的可选择性和可实现性,构成了网络空间。所谓网络空间,就是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以互联网为媒介,以离散的、无中心的、多元网状的立体性结构和运作模式为特征,信息瞬间生成,即时传播,实时互动,高度共享的人机界面所构成的信息空间。
其次,在简要回顾“政府治理”概念的提出,并考察了关于“治理”概念的几种主要定义的基础上,本文认为,治理是控制方式的新变化和新发展,可涵盖全球、国家、城市、区域性质的各种事务,并且公私部门之间与公私部门各自的内部界限均趋于模糊。治理的本质在于,其所偏重的统治机制并非倚重于政府的权威或制裁。
第三,界定了网络治理的内涵。网络治理,又称电子治理、互联网治理,目前学术界还没有一个确定的解释。本文认为,所谓网络治理,就是指为了维护公民、企业、社会组织、国家机构,以及国际组织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网络秩序,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科学理论和各种法律、法规,促进网络空间的互动和协调,以确保网络空间的健康、安全、畅通与和谐发展。网络空间的价值决定了政府开展网络治理的价值,因而本文还阐释了政府互联网治理的责任与这一领域的基本问题。
第二部分,在对互联网治理的相关理论进行了梳理之后,本文结合实际,深入论述了当前中国政府互联网治理所面临的最为紧迫的四个挑战。
首先是网络秩序的政府监控。互联网自诞生到现在,由于原有的社会规范和约束机制一时无力回应互联网浪潮带来的种种冲击,网上一些迷信、色情、暴力和其他有害信息的传播,对人民群众尤其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造成很大危害;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日益突出,网上诈骗等多种违法活动干扰了市场有序运行,给政府管理和社会管理提出了一系列的新问题,主要表现在法律作用的弱化、道德约束的弱化、传统力量的弱化和国家概念的消解等方面。如果说当前的全球化进程作为一种必然的趋势,是由各个国家来推动的话,那么互联网一开始就是全球化性质的,它不需要国家去推动。
其次是“数字鸿沟”的政府治理。数字鸿沟主要是由于收入方面的原因造成的,鸿沟的一方“拥有信息”,另一方则因收入低而不能接入互联网,导致“信息贫瘠”和信息孤岛的出现。数字鸿沟和信息孤岛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是人所共知的:信息技术、信息福利差距的出现会促使权力和个人地位的急剧变化,从而成为社会动荡不安的诱发因素,导致社会冲突和矛盾。目前,由信息技术开发和应用而导致的巨大数字鸿沟正呈现出扩大化的趋势,信息孤岛日益突出,产生了“马太效应”。如果不采取措施加以阻止,必将进一步加剧社会冲突和矛盾,使全世界近年来为缩小贫富差距而付出的巨大努力付诸东流。
再次是网络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目前,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侵害问题比较突出。在网络时代,原有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受到了两个方面的挑战:一是在宏观方面,网络强化了知识产权的公共性,但网络又带来新的商业利益,而对一个国家来说,利用好这两个方面至关重要;二是在法律方面,新媒介的产生带来了新的要求和权利,网络技术就是如此。这些要求和权利在传统环境下从来没有被提起过,或是一些旧问题有了新的要求,在传统环境下不成为问题的问题在网络条件下却成为了问题。
最后是互联网治理的政策法规体系。我国互联网治理政策法规体系的构建是从20世纪80年代以后起步的,1990年后在数量上有了明显突破,发布数量总体上呈现平稳上升趋势。不可否认,这些政策法规对我国互联网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和规范作用。但由于经验尚浅,我国互联网治理政策法规建设还存在以下不足:一是政策法规制定者与执行者存在着利益相关性;二是信息司法缺乏独立性,无法保障公正的秩序;三是政策法规的反馈渠道不完善;四是立法缺乏规划,内容存在冲突;五是总体质量欠佳,存在着薄弱环节和空白领域;六是缺乏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兼容性。
第三部分,针对上述四大挑战,本文分别提出了治理对策。
首先,对于网络秩序的政府监控,本文认为,互联网秩序的监控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不能简单地视为技术问题。在网络空间,政府不能依靠行政命令调拨信息和规定人们的网络行为,而应该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根据人们的网络需求,通过倡导道德伦理规范、政策法规供给、资源和技术投入、行政监督等方式进行间接监控,确保其正常的秩序。政府在互联网的发展进程中,要尊重市场规律,充分营造发展信息产业的良好环境,制定规则,搞好政策法规建设,鼓励竞争。
其次,对于“数字鸿沟”的政府治理,本文认为:第一,树立危机意识和机遇意识。在信息大环境上,中国不仅比美国等发达国家落后了几十年,而且差距还在以加速度拉大。面对日益扩大的“数字鸿沟”,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在具体实践中还需进一步加大力度,特别是要将企业信息化落到实处。第二,重视政府的作用。政府应该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政府信息化、学校和国家创新体系的信息化、农村的社区接入和设立普遍服务基金、加大西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第三,建立国际信息新秩序。在数字化进程中,中国应该积极利用国际组织倡议和宣言的有利部分,缩小“数字鸿沟”,要求建立国际信息新秩序。
再次,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本文认为,政府对网络知识产权的管制应有创新之处。在网络知识产权制度运行中的政府管制,更应重视网络知识产权市场有别于一般商品市场的特殊性,以及市场主体在创新活动和技术转移中的主观因素的重要作用,管制中不仅要约束也要激励,不仅要有强制也要有协商。也说是说,在网络知识产权制度运行中的政府管制应该体现激励性管制、协商性管制与传统强管制的互补性,构建新型的管制机制。
最后,对于互联网治理的政策法规体系建设,本文认为,根据国际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互联网治理政策法规体系应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信息基本法”,它是整个国家互联网治理政策法规体系的总纲领。第二层次是信息资源、信息产业和市场等国家政策法规,它们代表着对国家互联网治理政策法规按调整领域进行的基本分类。第三层次则是第二层次相应领域内国家互联网治理政策法规建设的主要方面,是对第二层次中各领域涵盖内容的解释和进一步分类。这样,国家互联网治理政策法规体系框架从三个层次对国家互联网治理政策法规的调整领域进行了逐步细分,分层次间保持着指导和被指导、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同时,通过“信息基本法”的统领作用,使不同层次、不同领域、不同方面的国家互联网治理政策法规间相互协调互补,围绕着共同的目标形成一个有机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