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当我们对犯罪过程进行回顾时时常会发现,被害人在犯罪的发生、发展过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甚至在一些情况下,没有被害人过错行为就不会有犯罪行为的发生。被害人过错的核心在于被害人在对事件的共同责任如何影响不法。文章以被害人的概念为入手点,将刑法中的被害人范围界定为法益保有人,进而展开对被害人过错的相关分析,厘清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是被害人出于故意或过失,与犯罪行为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被害人过错行为需要达到一定的程度),并对危害结果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也就是说对于被害人过错刑法意义的考量,必须要结合被害人主体条件、过错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过错与危害结果之间关系三个方面进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国家已经对刑法中的被害人过错问题在立法中予以体现,而在刑法理论界关于被害人过错影响犯罪成立的理论依据也有着不同的学说。对于犯罪成立视野内的被害人过错应当予以体系化、规范化分析。首先在构成要件符合性中,被害人过错作为一种异常的、特殊的情形的介入可能会导致行为与结果间因果关系的中断,从而否定了因果性。同时在互动关系密切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例如交通肇事罪,被害人过错的存在可能会排除行为构成要件该当性。其次,在违法性的判断中,需要承认被害人拥有自我处置法益的权限,而损害结果发生时,需要考虑到法益受到侵害或者威胁是否是由于被害人自身的决定行为造成的。行为人自身的任意妄为行为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由法益保有人自己承担不利的后果,主要存在在被害人自冒风险、被害人故意自危时的共同作用、被害人非法侵害他人的法益的情形中。最后,在有责性的主观层面的判断中,被害人对于行为人期待可能性的影响将直接关系到刑事责任的有无。总之,被害人过错在犯罪成立的三阶层体系中都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对于我国刑事立法中涉及被害人过错问题的有关规定进行归纳。在此基础上,针对刑法分则中被害人过错对于具体犯罪构成影响分布较为集中的罪名进行分析,重点列举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强奸罪以及诈骗罪,最后提出在现有刑法资源下如果加强对刑事被害人过错的认定,并提出自己的立法建议:在刑法总则中增加被害人过错条款,并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被害人过错程度大小、适用标准进行量化;在刑法分则中,对于被害人过错比较集中的罪名可以进行特别的规定,以期能够准确、公正的认定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