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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作为刑事诉讼的第一阶段,对于追究犯罪、保障社会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基于侦查权的强制性与单向性,其在行使过程中极易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律师介入侦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法律帮助,加强辩护职能,监督侦查权合法行使,维护刑事诉讼构造平衡之作用必不可少。尽管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把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了侦查阶段,并赋予了律师相应的权利,但在立法和实践上仍有诸多不足之处,不能充分体现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 本文首先从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诉讼的法理基础进行分析,就程序正义,人权保障和刑事诉讼构造之平衡等法理作出了论述,为律师介入侦查提供理论依据;其次就律师介入侦查,保障犯罪嫌疑人有效行使辩护权,对侦查权进行监督,维护程序公正等方面的现实意义进行探讨。 文章第二部分对各国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会见、通信权、讯问时的在场权、调查取证权、异议权与控告权、阅卷权以及刑事辩护豁免权等进行比较考察,以期获得借鉴经验。 第三部分就我国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律师在侦查阶段与犯罪嫌疑人的会见权、提供法律咨询权、代理申诉和控告权、代为申请取保候审权以及当前主要权利的缺失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指出律师在侦查程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困难所在。 通过对各国的比较考察及我国的现状进行剖析,笔者提出了一些对律师现有权利保障制度的完善以及新的权利设定方面的建议,包括:在侦查阶段赋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