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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是调节慈善事业的基本法。其内在理念上具有慈善性、利他性、人道主义以及民间性等基本特质。而慈善法的制度目标主要在于其公众信任目标、公共利益目标、相符性目标、慈善资源目标、问责性目标等,各目标之间相互协调为建构包括公益信托制度在内的整个慈善法律体制提供了明确的方向引导。另外,为世界上主要的慈善法制发达国家所共享的基本原则包括慈善目的性、公益性、独立性、非政府性、非政治性、非营利分配性等。而总的说来,公益信托的本质与灵魂就在于其慈善目的性与公益性,其不仅应当成为慈善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也会成为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有力工具。有鉴于此,同时基于我国社会保障不力、市民社会崛起、慈善事业的民间需求迫切等现实动因,十分有必要将公益信托放于慈善法视域中进行探析,并尝试性地对其基础理论、发展现状及我国公益信托法制发展的应然进路进行系统的梳理与探究,以期更好地解读公益信托制度的内在理念,并推动其制度完善与实践。从慈善法视域中理解公益信托制度,可以将公益信托在慈善法中的定位分为以下三点。第一,在内在理念上,公益信托是在慈善法的基本理念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制度,以慈善法的理念、目标与基本原则为归依。第二,在法律制度上,公益信托是慈善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构、完善我国慈善法律制度的重要一环。第三,在慈善事业上,公益信托是发展慈善事业的重要制度架构,是调动民间力量、市民社会参与慈善事业的有力工具。在慈善法视域中公益信托发展现状方面,普通法系的国家因为其在内在理念、制度目标、基本原则以及具体的制度建构与规则配置方面的先进性以及针对社会现实需求的适时调整使得其发展现状最佳。而欧陆国家往往因排斥信托法而缺乏公益信托这一制度安排,所以无从评论。日本作为东亚国家中最早引入公益信托的国家,其公益信托长期处于“休眠”状态,只是最近十几年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同时其将公益信托制度单独立法,体现了对公益信托制度的公共属性的重视。中国当前公益信托制度不仅理念滞后,而且制度严重缺失与不足,需要尽快以完善。就中国慈善法视域中公益信托完善的应然进路而言,在理念上,应当接受英美法系国家慈善法的内在理念、制度目标与基本原则,同时将公益信托作为一项重要的慈善法律制度予以设计与把握。在制度上,应当单独制定公益信托法或者将公益信托纳入到未来的慈善法典中详备地规定其各项制度;此外,应当完善公益信托慈善目的的认定机制,明确公益信托的设立采取准则主义,按照公众信任目标、公共利益目标、相符性目标、慈善资源目标、问责性目标等制度目标来具体设计公益信托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建立统一的慈善监管机构完善公益信托监管机制,建立系统完备的公益信托税收减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