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民船管理法律制度研究(1644-1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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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民船管理法律制度是指清代官方通过规范制定而确立的涉及民船管理的有关制度。所谓民船,指的是以民间资本制造并为私人所有的船舶。本文以顺治元年至同治六年间的民船管理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通过规范梳理、案例分析等方法,尝试还原清代民船管理法律制度的面貌,并在将民船理解为一种“资源”的背景下,分析清代民船法律制度体系的形成过程,阐述清代民船管理法律制度的特征。最后,立足于国家治理的角度对清代民船管理法律制度进行评价,以形成规律性的认识。除了导论与结语外,本文共分为七个部分,各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清代民船管理法律制度的历史渊源”分为两节。第一节主要讨论清代船舶和清代民船的分类问题。其中尤其注意从船舶管理规范的角度,确定分类标准。以船舶权属性质为标准,清代船舶可以分为广义上的官船和民船两大类。根据船舶航行水域的不同,清代民船可以分为海洋民船和内水民船。但是在民船管理规范的意义上,海洋民船又大致可分为沿海小船、内洋民船(主要是商船和渔船)以及外洋民船(商船)。内水民船则只能按功能进行分类,其名目繁多,清代关于内水民船的管理法律规范集中在渔船、渡船和商船三大类。第二节“古代民船管理法制简述”主要研究清代民船管理法律制度的历史渊源。分别从民船建造管理、民船租雇与买卖管理、民船载运与稽查、民船登记管理、民船航运安全与航运秩序管理这五个方面,对清代以前民船管理立法的流变进行梳理。经过梳理后认为,清代民船管理法律制度中的某些方面是对不同历史时期民船管理法制的承继,即后者构成了前者的历史渊源。第二章“清代民船建造管理法律制度”分为两节。由于清代内水民船的建造所受限制较少、有关建造审批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较少等原因,因此本章第一节“清代民船的建造许可与程序”重点梳理了清代海洋民船建造的政策流变,认为海洋民船建造政策以康熙二十三年为界,先后经历了“摇摆不定”和“正式解禁”两个阶段。在后一阶段,朝廷正式确立了海洋民船建造中的“申请—许可”制。同时,为了满足和服务于民间造船需求,在一般性的程序之外,朝廷还就某些特殊情形下的造船活动建立了一系列的规范。针对擅造海洋民船、私自在海外造船带回、清初以租船为目的的造船活动,以及官员在审核造船申请时失察等民船建造活动中的常见违法情形,清廷也分别通过明确行为人责任和追究官员监督责任等方式加以预防和治理。第二节“清代民船的建造限制”也是以海洋民船为主要研究对象,附带讨论一些区域性的内水民船建造限制法律规范。海洋民船的建造限制法令也是以康熙二十三年作为时间截点。康熙二十三年之前,中央层面关于海洋民船的违式标准经历了从“双桅”到“五百石以上”的变化。康熙二十三年后,海洋民船的违式判断则主要以樑头尺寸、船桅数量为标准,同时附以一些船属器具的禁用问题。在中央层面的立法规范之外,某些地区根据区域治理实际,通过报请朝廷批准等方式作出细化或变通性立法。清代民船建造限制方面的法律规范呈现出因时而异、因地而异、因需而异、因船而异的特征,由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试。第三章“清代民船租雇与买卖管理法律制度”也分为两节。第一节“民船租雇管理法律制度”依次讨论了官雇民船、私租民船和私雇民船三种情形。官雇民船主要讨论了官府对于官方雇佣民船的管理问题,主要涉及雇船条件、雇价以及运输责任的确定与追究等方面的问题。同时立法也对官雇民船活动中的违法情形进行规制,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实现官府对于直接掌控运力的葆有,保障受雇者的权益,维持官雇民船的可持续。在私租民船为题上,则重点讨论了民船出租政策的立禁与解禁,认为防止私租民船为匪是民船出租领域政府管理的重点,官府为民间租船行为设置了一系列的程序要件。在民船私雇问题上,则重点分析了船行埠头制度,并认为这是行政干预与控制介入民间雇船活动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加强对民船流动和水运治安的实时掌握。为了保证制度的有效性,朝廷也对船埠制度中的一系列积弊加以治理,但其效果仍然有限。第二节“民船买卖制度”则讨论了朝廷对于民船所有权变动的立场与控制。主要是通过设置报官换照等一系列的程序要件,实现官府对于民船所有权流转的及时掌握。将有关交易活动纳入政府可知可控的范围,是相关管理规范出台的逻辑起点。第四章“清代民船载运与稽查法律制度”分为两节。第一节“民船载运法律制度”讨论了海洋民船在舵水人员数量、备用粮食、备用修船物料、军器炮械以及其他船载物品上的配载限制问题,防止相关人员物资和流失是官府设置民船载运限制的主要目的。相比之下,朝廷对于内水民船载运几乎未进行任何限制,这很好地反映了清代政府在海洋民船与内水民船管理问题上所采取的不同政策倾向,反映了官府对于不同水域控制力差别的不同认识。同时,对外洋商船在配载物资上的限制较内海商渔船为宽的规定,也反映了朝廷对于民生经济因素的适当关照和对民船航行空间自由的适度保障。第二节“民船稽查法律制度”则讨论了不同水域民船稽查的重点内容,对于海洋民船稽查在内容和程度上都要远远超过或严于内水民船,这也反映出官府对于不同水域海洋控制能力的认知,以及政权安全在政府价值位阶认知中的绝对优势。人照是否相符和货证是否相符是海洋民船稽查的主要手段。针对民船稽查中官员徇私故纵、过失失察、留难勒索等种种积弊,官府也尝试以严明和重申行政处分乃至刑罚追究来加以预防治理。在民船稽查领域,同样强调治官与治民的衔接与配合,在一定的限度内维护和保障民船利用的自由和效率,在某种程度上也彰显了清代政府对于强化水域治理的立场和决心。第五章“清代民船登记管理法律制度”分为三节。第一节“外观管理:刊烙油饰”介绍了清代民船的外观管理制度,其中地方制定的某些规则对中央的政策存在补充和突破,同时认为刊烙油饰的主要制度效用在于强化政府对于水上治安管理。为了保障这一制度的落实,官府对这一机制在执行中所产生的种种积弊也尝试进行预防。第二节“凭证管理:牌票制度”分别论述了清代的船照和关牌制度。清代建立的船照管理制度全面而细致,从申请、核验、颁给、内容、更换直到注销,无不反映了官府实时掌握民船的立场。船照制度是民船管理的重中之重,为了防止这一制度在实际中执行不力或出现执行异化,官府也建立了相应的惩戒办法。对于出海贸易商船,官府还设置了赴关领牌的规定,并围绕关牌的申请到注销设置了一套与船照相类似和相同步的实施办法,从而保障政府对于出海商船的征税和稽查。第三节“组织管理:民船编甲”则讨论了在民船领域的编甲制度。除了中央层面对民船编甲问题做出规定外,在不同地区还探索实行了形式各异的实施办法,如福建的“船甲+澳甲”制度,广东的“船长制”,疍船、合对渔船编甲办法等。在内水民船编甲方面,主要选择了清代中期陕西安康地区的民船编甲实例展开个案研究。在清代官员的眼中,民船编甲制度有助于帮助官府强化水上治安管理、保障行旅安全、实现对民船的有效控制和监管,是清代陆地保甲治理经验在水域之上的复制、延伸和推广。第六章“清代民船航运安全与航运秩序管理法律制度”也分为两节。第一节“清代民船航运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从自然风险和社会风险两个角度分析了清代官府对民船安全可能遭遇的风险进行防控而建立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针对自然层面的风险威胁而建立的民船救助法律制度、针对水上盗匪等社会层面的风险威胁而建立的治安管理制度,以及针对违反行船安全而建立的航运管理制度。第二节“清代民船航运秩序管理法律制度”则列举了危害民船航运利益的种种行为,以及官府针对此类行为而建立的防治办法。官府的滥行封捉、官船的航行特权,以及漕船、官兵、埠头乃至不法民船船户等主体对民船航运秩序的扰害,都形成了对正常民船航运秩序的干扰和威胁,对此官府也一一建立了相应的预防和惩治办法。总之,民船航运安全和航运秩序方面管理法律制度的建构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清代政府充当“国家监护人”的立场,客观上反映了清代政府对于民生经济和社会公益的考量和关照。第七章“清代民船管理法律体系的形成、特征及评价”分为三节。第一节“清代民船管理法律体系的形成”讨论了清代民船管理法律规范的流变及相应法律体系的形成过程,清代民船管理法律体系由中央层面的立法规范和地方层面的立法规范共同构成,其中,中央层面的民船管理法律规范主要包括综合性律典、汇编而成的会典及会典事例、会典则例,以及以各部则例为代表的单行法规。地方层面的民船管理规范则主要以省例和告示为主,而官府亲自刊立或授权刊立的示禁碑又属于告示中的一种特例。第二节“清代民船管理法律制度的特征”从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考察了清代民船管理法律制度的特征,其中,形式特征包括规范数量上的由简入繁、规范调整上的由粗到细和规范功能上的多元互补;内容方面的特征主要从规制手段、规制行为和规制立场三个方面进行归纳,具体则包括对海洋民船的关注与规制超过内水民船、对民船利用的控制与对民船权益的保障兼顾、以行政处分治官与以刑事惩罚治民并重等三个方面的特征,反映出在保证政府对于民船这一流动性资源有足够的控制能力的前提下,保障民生经济领域利用民船的权利空间的立法取向。第三节“国家治理视域下民船管理法律制度的评价”主要是立足于国家治理的视角,对清代民船管理法律制度进行评价。本文认为,清代民船管理法律制度的探索是对清代以前“以法治船”治理经验的总结,也体现了清廷在水域管理上所进行的努力,但它的实施过程又是是积弊与治弊交替反复的过程,在某种程度上也暴露了清代国家治理能力的力不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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