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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被西方国家称为“经济宪法”,对于维护市场自由竞争机制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的反垄断法经过十多年的酝酿,终于在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这对于确立反垄断法在我国的“经济宪法”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具有宣示性和导向性的特征,它为所有实体和程序规则的确立提供价值基础。因为各国政治、经济制度的不同、传统的差异而导致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也表现出不同的特点,而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同样具有自己的特点,主要表现为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以及混合垄断形态。这些垄断类型与发达国家的垄断类型具有不同的内涵、特征。因此,我国反垄断法价值体系的构建就必然要考虑这些差异性。本文即是在考察我国垄断现象特殊性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国家反垄断法理论的成熟经验,确立我国的反垄断法的价值,科学的运用价值原则完善我国的反垄断立法,指导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本文采用了比较研究、历史考察及实证分析的方法,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绪论:笔者简要的叙述了本文的写作缘起、研究目的及意义,并且对国内外的反垄断价值的研究现状作了简要概括。第二部分:笔者从我国经济发展的状况,特别是垄断的现状进行考察,分析我国垄断的主要类型及其特征,探求了这些垄断类型的形成因素,并结合考察考察我国反垄断立法的现实,提出我国反垄断法价值的选择应当充分考虑我国垄断现象的特殊性,并指出我国反垄断法价值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第三部分:笔者阐述了国外反垄断法价值取向的变化发展过程,并具体分析了美国、日本及欧盟反垄断法价值取向的选择和变化特点,并对该变化进行了理性的分析,得到几点重要启示:反垄断法价值取向既要考虑基本价值的稳定性,又要考虑一个国家自身的特点和经济发展的状况;既要考虑市场主体现实的需求,又要考虑反垄断法基本的和长期的目标。第四部分:笔者探讨并确立了我国反垄断价值选择的基本原则,进而提出我国反垄断应当具有的主要价值,并探讨了我国反垄断法价值之间的相互关系。第五部分:笔者揭示了反垄断法价值实现的意义并探讨了我国反垄断法价值实现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