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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标准问题的研究一直备受译者和理论家的重视。国内外传统译论都曾强调译文对原文的忠实。当代许多翻译研究大家也仍旧坚持以“忠实”为翻译标准第一要义。实践是检验理论的唯一标准。在翻译实践中,形式的忠实是根本不可能的,而内容的忠实也经常被译者们违背。佛经翻译大师玄奘和提出“信达雅”的严复的的译文都有诸多不“忠实”之处。因此,“忠实”标准一直都是与实践背离的。它的错误在于受传统观念以及后来的结构主义语言学的影响,把翻译建立在了两个假设之上:(1) 原文有一个固定不变的意义等待读者/译者去发现(2) 译者可以不受任何干扰忠实表达这一意义。解释哲学、接受美学都指出文本的意义不是原先固有的,而是在阅读过程中生成的。解构主义则直接否认了意义的确定性。译者表达意义的过程也并非在真空中进行,福柯的权力话语理论和受其影响产生的当代西方翻译理论表明,翻译受到许多外界因素的干扰,译者不可能完全忠实地表达所得到的意义。但解构主义并未提供新的标准,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为找到新的翻译标准提供了指导。翻译活动是以共同理解为目的,涉及到三个世界的一种交往行为。哈贝马斯认为交往行为和交往合理性包括三个层面:主体与客观世界关系的合理性,即陈述表达的真实性;主体与社会世界的合理性,即遵守规范的正当性;主体与主观世界的合理性,即表达自我的真诚性。吕俊教授遵循哈贝马斯的交往合理性和三个世界理论提出有普遍适用性的最低翻译标准。他的标准既保证了多元化趋势又设定了必要的限制。以此为基础,笔者提出可以作为译者追求目标的较高翻译标准:(1)不违背知识的客观性;(2)符合社会规范、推动社会发展;(3)和谐表现三个翻译主体的主体性:尊重原文本的“图式结构”、考虑读者的接受效果、适当保留译者自身的个人倾向性。这一标准以客观世界,社会世界,原文本、译者以及读者主体世界共同为参照,它提出更高的要求,同时也提供了多元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