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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在犯罪中往往充当着重要角色,刺激并促发了犯罪人的犯罪意识和犯罪行为,与犯罪人在互动中导致了犯罪结果的发生。犯罪学首先开始重视被害人,形成了被害人理论,刑法学借鉴犯罪学的理论成果,通过考量被害人过错在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来评价犯罪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但并非所有犯罪学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都能够影响量刑,本文在概念上对犯罪学与刑法学意义的被害人过错作了区分。西方学者们在研究被害人过错影响量刑的依据时提出了“分担责任说”与“谴责性降低说”,因为后者从犯罪动机出发,肯定了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关系,所以更得到理论界的认同,本文亦以此为依据对被害人过错的认定进行展开。我国立法中没有涉及被害人过错的内容,只是在几个司法解释中体现了被害人过错,本文列举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并对其作了分析,指明了现有司法解释存在的不足之处,目的在于被害人过错制度在立法上的完善。其他大部分被害人过错情节都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没有明确的认定标准,造成“同案异判”情况严重,再加之酌定情节的非法定性导致实践中常常不予考虑,严重损害了犯罪人的权益,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造成了阻碍。完善被害人过错制度是当前所迫切需要的,本文提出了被害人过错的认定的六条标准,运用案例对认定标准加以解释和论证,并讨论了被害人过错的证据认定问题,有助于为司法者在实践中提供参考。考虑到被害人过错的在刑事案件中的普遍性和酌定量刑情节定位的不足,本文借鉴西方一些国家的立法实例提倡将被害人过错情节法定化,描绘了法定化的具体构想,并主张通过司法解释来加快被害人过错情节的法定化进程,使司法者在实践中有法可依。由于被害人过错也影响到犯罪人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文建议在附带刑事诉讼中引用民法中过失相抵规则,减轻犯罪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并针对学者们提倡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提出了否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