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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股权众筹模式是融资者以股权为交易对象,借助互联网平台向社会公众发布融资项目从而获取资金的新型筹资模式。随着“天使汇”“大家投”“人人投”等股权众筹平台的相继设立,这一模式逐渐在我国金融市场中发展起来。凭借低成本、高效率的优势,互联网股权众筹为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开辟新的融资途径,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社会难题,成为当下发展较为活跃的融资模式。然而,互联网股权众筹也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其中以刑事法律风险最为突出。在现行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下,互联网股权众筹不同主体的行为常常会涉嫌违法,甚至可能构成犯罪。在违法与犯罪的双重法律风险下,我国互联网股权众筹行业的发展日益举步维艰,不利于帮助企业疏解融资难题。因此,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刑事法律风险及其防范研究是推动其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文章共三万余字,除绪论和结语外,由三个部分构成。第一章是互联网股权众筹基本的概述。首先阐述互联网股权众筹的概念及其特点,其次介绍国外及国内互联网股权众筹的发展状况,最后指出我国互联网股权众筹模式发展所处的困境,如必要法律规范缺位、刑事法律风险突出等。第二章从互联网股权众筹不同参与主体的立场出发,详细分析中介平台方、融资者以及投资者所面临的典型刑事风险。根据我国互联网股权众筹主体产生的先后顺序,分别阐述中介平台方、融资者以及投资者在融资过程中的行为可能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第一,中介平台方未经批准设立开展金融业务机构的行为,可能面临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及非法经营罪的风险。第二,在缺乏相关资质的情况下,融资者吸收社会资金和出售股权的行为可能构成刑法第176条、179条以及192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罪及集资诈骗罪。另外,融资者为集资而自行搭建网络平台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第三,投资者的行为可能构成洗钱罪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类犯罪,此类风险虽非根植于互联网股权众筹模式本身,但也是互联网股权众筹行业所面临的刑事风险之一。第三章提出防范互联网股权众筹刑事风险的具体措施。一方面,限缩刑法的适用。坚持刑法谦抑性理念,对互联网股权众筹所涉及的若干罪名的入罪进行限制,提高入罪门槛,延长互联网股权众筹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缓冲带,为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提供宽松的法律环境,平衡鼓励金融创新与严格刑法适用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积极采用非刑法手段监管互联网股权众筹,包括前置性行政法律制度的健全与行业自律规范体系的建立。通过介绍美国和英国的监管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应当建立健全行政监管体系,明确互联网股权众筹三方主体资格与义务,在互联网金融协会的引导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实现互联网股权众筹行业的自我约束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