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湖泊不仅是地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在农运灌溉、航运交通、城乡供水、水产养殖以及维系生态平衡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人口增长、城市化进程加剧以及工农业生产的大力发展,湖泊开始出现了水体萎缩,生态功能下降,富营养化严重等问题,严重威胁着湖泊的生态健康和安全。在我国被污染的湖泊面积已从最初的135平方公里激增至1.4万平方公里,被污染的湖泊类型也从城市小湖泊发展到一些大中型湖泊。尤其是由于今后50年全球气候变暖,将使湖泊平均水温上升2——3℃而倍加严峻,因为温度高的水资源自然消除污染即自净能力较差。我国现行的涉及湖泊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和《渔业法》四部,另外还有一部《河道保护条例》,它们在湖泊环境的保护和治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过于笼统,相互间的关系不协调,湖泊管理体制不健全,湖泊管理工作中出现许多职责不清、界线不明、条块分割和职能交叉的现象,致使在湖泊保护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不能与可持续发展的思想相适应。法律是以国家强制为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其首要特征是具有规范性,即指能够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有效的维护湖泊的生态安全,只能由当今世界最富于权威和最有效的社会秩序即法治秩序来完成。因此通过立法保护湖泊资源是一件刻不容缓的大事,极需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湖泊保护法》,并组织实施对重点湖泊的规划保护工作。本文通过总结对湖泊进行立法保护的必要性,借鉴国外保护湖泊的先进经验,阐述我国湖泊资源的现状、法律基础、伦理基础,最后对立法保护湖泊提出具体的法律制度,例如湖泊资源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监测预警制度、开发许可证制度、自然保护区制度、自然保护区制度、环境责任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