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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肇端于美国的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使得金融消费者保护成为各国政府重视的问题。为此,各国纷纷调整自己的金融监管法律和金融服务法律,并专门颁布了有关保护金融消费者权利的法律,把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定为变革中的重点内容。从我国目前的现实来看,随着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日益增多,大量金融纠纷也相伴而生,加大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已经势在必行。
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虽被广泛使用,但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把它定义为一个法律概念。由于金融业务有较强的专业性及其信息不对称等特点使金融消费者处于比一般消费者更弱势的地位,所以这一群体更应受专门法律的保护。再加上金融产品和服务大多数是无形的,这就导致金融消费者所关注的重点更多的是其财产权利而不是人身权利。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法律概念,同时将保护的重点更多的侧重于金融消费者的财产权利,才可以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立法层面的保护。
改革开放后,我国金融业虽然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但是发展的重心一直是壮大金融业规模和增强其盈利能力,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相对被忽视,体现在证券、银行、保险三个行业中,由于严重信息不对称,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显而易见。体现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则出现了诸如金融消费者的身份界定不明、金融领域缺乏配套法律、执法力度不强、缺乏专门的保护机构、消费者诉讼制度存在缺陷、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金融教育制度不完善等一系列问题。
虽然美国在金融危机爆发前已有相当数量的立法保护金融消费者,但仍存在保护的漏洞与空白,金融消费有其特殊性,由于当时立法未能对金融消费的特殊性进行科学分析,没有从消费者保护法保护弱者的立法宗旨出发,对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力是导致金融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之一。2010年7月,《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出台。美国参议院通过该法案设立专门机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要求投资者信用评级机构提高评级行为的透明度以及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建立监管机制以实现对金融活动的有效监管等措施来确保所有消费者能够公平进入消费者金融产品和服务市场并确保该市场公正、透明且有竞争性。
为了应对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现实困境,我国可以在借鉴美国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积极主动地采取有效措施。首先应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体系,明文规定金融消费者的身份及其所具有的权利,增加保护其权利的措施;其次,建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该机构应独立运行,具有监督、检查和执法等一系列权力,使其具有很好的法律执行力,同时应在我国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再次,应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纠纷解决机制,使金融消费者可以多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最后,完善金融业的信息披露制度,使金融消费者可以公平、自愿地选择金融商品及服务。
总体上讲,我国对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研究还处于初期阶段。我们需着眼于尽快使金融消费者恢复对金融市场的信心,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改,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并保持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