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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收的逻辑起点是国家征税权和公民的纳税义务,其起源于公法的元概念——国家公权力与公民权利,因而公法对于税收起源具有本源性。基于深入理解“国家征税权”和“税法法源”这两个基本概念的需要,本论文选题旨在回答两个问题:(1)“国家征税权”可以说是税法理论的核心概念,其要解决的是谁有权征税、如何征税等问题,但是在我国的法制体系中,并没有出现“国家征税权”这么一个学术用词,这就需要学者从不同的视角去解构“国家征税权”,研究其在国家宪法、法律体制下的具体权力结构和运作方式。(2)“税法”表现为哪些形式?即税法的法源问题,从不同的角度去对各类税法文件进行认知,形成一个效力层级科学、明晰,具有较强可适用性的税法法源体系。
本文分为五个部分,拟从宪法学和行政法学视角,将以互动性的“公民财产权”和“国家征税权”这一矛盾体为研究起点和主线,进而研究国家征税权的权力结构形式,界定税法制定及执行中所包含各项权能,分析我国税法在法制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形式,并从规范主义研究税法规范的效力和适用等问题。
关于国家征税权,是专属于国家或政府的公权力,通过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具体运行得以实现的,并通过税法及其调整的税收法律关系表现出来。所以,我们还可以结合税法的专业性,从课税要素角度来认知国家征税权,国家征税权实际上就是对各具体课税要素的创设权、变更权、废止权、执行和解释权等权能的综合体。此外,国家征税权必须通过“税法”的制定和执行得以实现,课税要素又是税法的核心内容,故国家征税权与“税法”概念相结合而存在,还可以从“税法的制定、执行和解释过程”角度来描述国家征税权的运行过程,国家征税权在国家立法和执法实践中具体表现为以课税要素为内容的税法制定权、税法执行权、税法解释权。在我国,税法制定权的横向配置状况是主要由我国最高行政机关来行使,导致税法行政规则化。由于税收立法的行政政策化,在税法制定程序中的纳税人参与权往往被忽略,表明我国税法法律关系仍停留在传统的权力服从关系模式,并没有形成一种公权力与公权利合作式的现代公法法律关系。税法制定权的纵向分配的不平衡,在税法执行权行使方面,我国存在非常严重的政府间税收竞争。司法权对于我国行政机关的税法制定权、执行权和解释权行使中行政裁量过程,具有一定的司法控制功能。
关于税法法源,本论文利用行政法学关于法源区分的理论和技术,重新认识税法体系中的法源形式,并重点探讨税法中的由行政机关制定的那部分税法法源——税收行政规则(广义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其权力属性源于税法制定权和解释权,可以界分为立法性规则和解释性规则;具体探讨他们的功能类型及其效力、适用问题。在税收行政规则的制定过程,应当将其纳入依法行政原则的控制范围。税收领域的“行政政策主义”倾向非常严重,以解释性税收行政规则为主的税收行政规则在我国税法法源体系中的主体和垄断地位得以最终确立。因此,传统意义上的“税收法定主义”被束之高阁而成为看上去很美的“空中楼阁”,“依法行政原则”被本文认为是可具体适用于税法制定的公法原则,并应当重新界定其中的“法”的涵义。
在研究方法上,论文主要从规范和实证两个方面对国家征税权和税法法源问题进行不同层面的解读,最后形成关于我国“中央行政主导型的国家征税权结构”和“以税收行政规则为主体的税法体系”的结论,有助于我们对税收的本质、权力(利)关系及其功能有更清晰的认识,也将促使我国确立一个良性的税法制定与税法解释、执行制度,并形成重视纳税人参与权的合作式现代税收法律关系,还有助于我国在宪法体制下优化税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