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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行为着手是区分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显著标志,如何理解和具体认定实行行为的着手,无论是在国外刑法学界还是在我国刑法学界都形成了诸种观点。实行行为着手的认定在理论上存在着争议,当然也给司法实践部门如何具体认定着手实行,进而以此判定是否成立未遂犯提出了一个难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对实行行为着手进行深入的研究,从而确定实行行为着手的判断标准。 在文章架构安排上,本文共有三个部分,分为大陆法系关于着手的理论的介绍及评析、本文的观点和特殊类型的犯罪的着手。各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实行行为着手理论研究的概述。基于行文方便与思路清晰的考虑,本部分为两大部分,分别对大陆法系的着手理论和我国大陆地区刑法学界的着手理论作了一个学术史的客观考察。大陆法系和我国刑法学界主要存在三种学说,即主观说、客观说和折中说,然后本文对着手理论的具体评析。本文对着手的各种理论进行评析后确定一个明确的着手认定标准。本文认为主观说、形式客观说、实质客观说、折中说皆有不足,二元说是相对比较合理的标准,但需要做出明确解释。 第二部分,本文观点。本部分基于前文的考察,从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法益保护的目的出发,本文认为应当从实行行为的构成要件符合性和法益侵害性两个方面认定着手。本文坚持二元说,认为实行行为着手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行构成要件的行为,并且具有造成法益侵害的现实危险性。 第三部分,几类特殊类型犯罪着手的认定。本部分对间接正犯、隔离犯、不作为犯的着手认定的进行研究。如何在解决形态特殊的犯罪着手问题时贯彻着手认定的原则,怎样认定特殊犯罪形态的犯罪着手。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在认清每一种犯罪本质的基础上,结合实行行为着手的标准给予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