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单位犯罪的两罚制,又称作“双罚制”,是在国外法人犯罪两罚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特殊情况发展起来的一种制度。由于引进时间不长,社会情况不断变化,对于其具体内容的要求也不断变化,存在很多值得改进的地方。这一制度在19世纪初期的欧洲产生并发展,经历了一个从传统的两罚制到替代两罚制,再到三罚制最后到新型的两罚制的一个不断完善发展的过程。 这一制度主要是指,在对犯罪法人运用刑罚方法进行处罚的同时,也对与该犯罪有关的法人内部成员进行处罚。在我国目前,对这一制度的具体运用包括对单位处以罚金刑和对其中的某些成员处以自由刑为主的多种刑罚手段。形成这种模式主要是由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1)理论上,是“法人有机说”和“法人组织说”的有机结合的结果。它将法人视作一个由两个部分组成的整体,并对这一整体下的各部分分别处罚。(2)法律上,是符合罪责自负原则基本要求的结果,它要求对负有责任的部分均进行处罚,各自承担其应负的责任。(3)现实上,是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的保障,不可或缺。这一制度有效而完整,与之相比,单罚制显得虚空缺损而没有必要。在这一制度下,单位和单位成员之间因为处罚的需要彼此对称,互不可缺,此消彼长。其两罚体制本身又作为处罚方法的一种,与行政处罚等其他处罚方法存在各自的范围和一定交叉。 我国单位犯罪两罚制处罚主体全面,具有整体性和层次感,在整个单位犯罪的处罚体系中占了90%,比例很大。并且,通过对有关单位犯罪的刑法条文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在整个单位犯罪的处罚体系当中,两罚制的具体形式集中而多样。其中对单位的处罚一律为无限额罚金刑,但这种无限额并不是绝对的完全无限额,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是参照自然人犯罪进行处罚,这种参照在整个无限额占到了大约35%,剩下的65%仍需要采用无限额罚金的形式。对单位成员的处罚主要是以自由刑为主的形式,皆有极少量罚金刑、生命刑和附随的剥夺政治权利刑。对于这一部分的处罚也不完全等同于对非成员自然人的处罚,其中有大约21%的法条都是以不同于自然人的形式单独规定的。 然而,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单位作用越来越大的今天,这些处罚方式已逐渐显现出其不足,难以对单位犯罪起到完全的遏制。主要问题在于整体上程度过轻,内容简单;结构模糊;逻辑不明;比例失衡;未考虑特殊性;标准缺失。其中对单位的处罚方式单一,无确定标准,没有相应的保障机制,有违国际刑事立法的大趋势。而且对部分单位成员的处罚也未考虑整体性,让单位成员对整个单位犯罪承担了全部责任,违背了“罪责刑相统一”的基本刑法原则,造成依据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