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受托人公平义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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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同一信托中存在两个以上的受益人,就现实的存在受益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此时,受托人需要公平对待每一位受益人,这就是公平义务的要求。我国信托法未明确规定受托人的公平义务,然而实践中已经出现因公平义务履行而产生的纠纷,公平义务制度的现实需求已经凸显,公平义务本身也应作为一项独立的信义义务纳入信托法的视域范围。由于法律对现实的不适应性可能阻碍一项优越的制度发展,故需要对公平义务展开深入研究。除引言和结语外,文章共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证公平义务的正当性基础。“公平”何以成为一项义务?一是民法和信托法规定的公平原则本身的要求。二是利益衡量的结果,立法和司法都要充分关注处于弱势地位的受益人,而受托人完成信托事务的过程也是一个将目光在各个受益人之间流转的利益衡量过程,是履行公平义务的具体体现。三是公平义务是一项独立的信义义务,通过公平义务与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的比较发现,公平义务是独立于该两项义务而发挥作用的,其内容无法被后两者所涵盖。因此,公平义务能够作为一项信义义务存在并在实践中运行。第二部分,探析公平义务是否具有可交易性,即公平义务的规定是强制性规范或任意性规范。公平义务规范具有强制性品格,信托契约设定公平义务的边界是不能将公平义务完全免除,但是公平义务并非绝对不能予以减损,在对收益和本金分配的处置上,可以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减轻受托人公平义务的负担。第三部分,论述公平义务的内容。其一,厘清受益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关系,明晰受益人的利益定位。在无偿的民事信托的场合,应采取单一主义模式,禁止受托人利益冲突交易和获取一切利益的行为;而在商事信托中,则以最大利益原则为基本遵循。其二,判断受托人是否尽到公平义务的考量因素。受托人履行公平义务需先厘清不同的信托模式,在收益和本金分层模式的信托中,应充分考虑到受益人之间的相互竞争状态,对于本金受益人的未来利益保障应更加谨慎。在结构化信托中,应注重各受益人之间收益的分配公平。一般情形下,在判断受托人是否尽到公平义务时应考虑信息披露、注意义务履行程度、收益与本金分配三个因素,同时要结合个案灵活变通。第四部分,论证公平义务的成文化表达。公平义务有必要成文化,主要原因在于破解资金信托“刚性兑付”的困境、回应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的实践需求以及统一关于要求受托人公平行事的相关规定。因此,应在《信托法》中明确规定公平义务及受益人救济条款、明确公平义务规范的强制性以及信托收益与本金的区分。具体条文设计上遵循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的逻辑,将公平义务单独作为一个条文,规定在《信托法》第二十六条之后。第一款:信托存在两个以上受益人的,受托人应当公正行事,保护每一个受益人的利益。在投资、管理或分配信托财产时,应公平地划拨信托收益与信托原物。第二款:当事人通过信托文件完全排除受托人公平义务的无效。受托人违反公平义务的后果应作为第三款:受托人违反第一款规定,尚未使部分受益人利益遭受损失,应当及时纠正,调整利益分配,如果受托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当以固有财产对信托财产赔偿。已经造成损失且已分配的收益无法返还的,受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四款:委托人或受益人以受托人未尽公平义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请求受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由受托人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义务。受托人不能举证证明,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需要结合我国目前商事信托多为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资金信托的实际,辅之以相应的监管规范,使之与信托法公平义务的规定相衔接,形成规制受托人公平义务及责任承担的完整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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