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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核心。宪法能否贯彻实施,关系到国家的政治安定和全面发展,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则解决了这一难题,是法治国家的重要制度之一。违宪审查作为现代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基础性制度保障,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是宪法得以顺利实施的重要环节,是支撑宪政社会的重要基石。违宪审查制度可以说是当今各国普遍采取的一种宪法保障制度。违宪审查是指具有违宪审查权的机构依照法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一切法律、法规、命令和处分是否符合宪法,并对违宪行为予以制裁的制度。它具有保证宪法的至上性、保障人权、制约权力和协调、化解权力冲突的基本功能。它在其产生和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一些基本原则,主要有无讼案则无审查原则、合宪性推定原则、程序性审查与实体性审查相结合的原则以及政治问题不审查原则。纵观世界法治比较健全的国家,违宪审查制度在其政治体系中都表演着重要的角色,但因各国的政治制度、法律传统、文化背景等的不同,违宪审查制度也各有不同。根据违宪审查机关的不同,当今世界上主流的违宪审查模式有以下四种,即立法机关违宪审查模式、普通法院违宪审查模式、宪法法院违宪审查模式和宪法委员会违宪审查模式。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存在时间非常短。从1954年开始在宪法中初步确定了违宪审查制度,但很短时间后就名存实亡,直到1982年宪法的颁布,我国违宪审查制度也才得以再次出现。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违宪审查制度也不断完善,但现行的违宪审查制度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健全和不完备的地方,如违宪审查机关多元、复杂,违宪审查的程序和方式不完善、违宪审查的对象单一且未能实现对法律的违宪审查以及违宪审查制度零散等。现行的违宪审查制度已经不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甚至几乎被当作束之高阁的看物。重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势在必行。笔者认为,重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不是对我国现行政治体制的否认,而是在我国现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治体制之内重新构建适合我国当今社会发展的违宪审查制度。即在全国人大之下设立一个违宪审查的机构,称之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违宪审查委员会”,简称“违宪审查委员会”,对全国人大负责,在职权范围内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职权独立。违宪审查委员会在各主要地方设立相当于高级法院级别的“巡回办公室”,作为其派出机构,受理相关案件,由违宪审查委员会审核并做最终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