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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金融全球化与分散化国家金融监管体制下,治理金融全球化与国家金融监管法律自身发展对金融监管法律国际协调的需要,使得金融监管法律国际协调开始受到关注。然而,对金融监管法律国际协调有效进行涉及的因素缺乏系统认识,影响了金融监管法律国际协调对自身存在不足进行全面剖析和有效改善。2007-08年全球金融危机中,不协调金融监管法律扮演的“不光彩”角色,再一次揭示了以适当的方法和理论指导金融监管法律国际协调研究和改善的迫切性。
本文通过对机制概念的辨析和阐释,在理论探寻的基础上,构筑金融监管法律国际协调机制基本理论,为全面分析和有效构建金融监管法律国际协调,发挥金融监管法律国际协调维护金融稳定、推进金融全球化以及改善金融监管法律自身发展等作用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方法指导。在本文构筑理论和方法指导基础上,本文对金融监管法律国际协调机制四个相互关联的方面(机制要素)--协调原则、协调主体、协调客体、协调方式等进行了详细研究,回答了依据什么协调、谁协调、协调什么和如何协调等四个紧密联系的问题。为构建金融监管法律国际协调机制,促成金融监管法律国际协调作用的有效发挥提供了基础。通过机制模式研究,本文对巴塞尔委员会、WTO和欧盟等协调机制模式进行了分析和完善。并在上述研究基础上,对CEPA进程中内地与香港、中国东盟自贸区中国与东盟利用金融监管法律协调机制促进金融融合利益实现进行了具体的设想和建构。机制模式研究和CEPA、中国东盟自贸区协调机制的构建不仅进一步阐述了机制理论的应用,这些协调机制同时作为整个宏观层面协调机制构建完善的一部分,为金融监管法律国际协调机制的有效构建奠定了基础。
具体而言,本文的研究分为背景阐释、理论研究、应用研究、研究回顾等四个部分进行。其中:
导论为本文第一部分,具体对本文研究的现实背景及理论背景进行阐释。它首先通过阐述金融监管法律国际协调机制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全球化与分散化国家金融监管体制下,维护金融稳定、推进金融全球化、实现金融监管法律自身发展以及改善自身协调不完善的需要等四个方面论述本文研究的现实背景;随后,在对现有研究文献进行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本文指出现有研究在形成系统理论,对金融监管法律国际协调进行全面分析和有效改善方面存在不足,影响了金融监管法律国际协调作用的有效发挥。这些不足是本文研究金融监管法律国际协调机制的理论背景。结合现实背景与理论背景的需要,本文具体确定了本文的研究重点。导论最后对本文研究的基本思路、方法进行介绍,对本文研究的创新及不足进行了分析。
本文第二部分的理论研究包括第一章至第六章,具体对金融监管法律国际协调机制进行系统研究。其中,第一章对金融监管法律国际协调机制的基本理论进行构建;第二、三、四、五章依据第一章所构建的金融监管法律国际协调机制的基本理论分别对金融监管法律国际协调机制四个相互关联的方面(机制要素)--原则、主体、客体以及方式等进行研究;随后,在上述机制要素研究的基础上,第六章对机制要素的有机结合,并固化为呈现一定特征的标准的运行形式--机制模式进行研究。在具体研究上:
第一章对基本理论进行构筑。研究首先从协调词源学意义的探寻开始,结合法律协调功能意义的阐释,对法律协调概念进行初步界定。在初步界定后,研究通过与法律统一、法律一致等概念的辨析进一步明确了法律协调概念。在此基础上,研究提出并详细分析了金融监管法律国际协调概念。随后,研究对Mechanism概念上的机制与Regime概念上的机制从词源学、国际关系学等方面进行分析,界定了本文使用机制的概念。以此为基础,本文给出并详细阐述了金融监管法律国际协调机制的概念和功能。本章最后对金融监管理论、管辖权理论、全球治理理论以及博弈论等理论进行了阐述。这些理论是金融监管法律国际协调机制的基础理论。
第二章对金融监管法律国际协调的指导与约束--机制原则要素进行研究。研究首先依据体现价值评判的根本性与否将金融监管法律国际协调原则划分为基本原则和实施原则。随后,本文将尊重国家金融主权原则、注重金融安全原则、注重金融效率原则以及平衡金融监管法律竞争与协调原则等四项原则确定为基本原则并进行了阐述。在阐述基本原则后,本文研究了最低限度协调原则、相互承认原则以及东道国管辖原则等实施原则。本章最后对两类原则的进一步完善进行了思考。
第三章对金融监管法律国际协调的主导因素--机制主体要素进行了研究。本章首先提出并阐述了金融监管法律国际协调主体构建应满足合法性、问责性以及效率性等三项基本要求;随后,本章梳理了金融监管法律国际协调主体的现状,对国际金融组织、贸易组织、跨政府金融监管网络以及国家联合集团、区域一体化组织等五类主体进行了阐述,并根据本章提出的三项要求,对当前协调主体构建存在的问题及未来应该完善的方面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建议;本章最后对宏观层面构建完善金融监管法律国际协调主体具体提出了建议。
第四章研究金融监管法律国际协调机制的客体要素,即金融监管法律本身。本章首先系统梳理了我国学者和英美学者关于金融监管法律的界定,指出这些界定的共同本质,并从促进形成金融监管法律共同认知,提供协调基础的角度,基于功能和目的考虑对金融监管法律的含义进行了进一步阐释。在进一步给出金融监管法律概念的界定后,本文分析了金融监管法律的性质、分类及其对协调的影响。随后,本章对市场准入、持续性以及退出性金融监管法律的国际协调现状进行了详细分析。最后,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本章第三节提出依据必要性与可行性两维度确定客体选择及次序化的标准,并根据标准对协调客体的选择和次序化进行了阐述。
第五章对金融监管法律国际协调机制的方式要素进行研究,论述了金融监管法律国际协调采用何种手段,如何推进协调实施的问题。本章第一节在分析软法与硬法基本界分的基础上,从方式蕴含工具实施动力的角度阐述了本文关于金融监管法律国际协调软法协调方式与硬法协调方式的基本界分。随后,本章第二、三节分别从工具和实施动力角度对硬法协调方式与软法协调方式进行研究,并对两种方式的优势和不足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完善建议。最后,本章根据硬法协调方式与软法协调方式的特点,通过构建成本与收益分析,具体阐述了选择硬法协调方式与软法协调方式的标准。
第六章对金融监管法律国际协调机制模式进行研究。机制模式研究既是机制要素研究的深化,同时亦是机制研究的归宿。本章首先阐述了金融监管法律国际协调机制模式的基本含义、提出模式划分的依据,并将金融监管法律国际协调机制模式主要划分为跨政府监管网络协调机制模式、国家合作协调机制模式、和超国家协调机制模式等三种机制模式。随后,本章分别对三种机制模式的代表--巴塞尔委员会、WTO和欧盟等从机制模式概况、基本运行特征、存在的不足及完善的建议等方面进行了分析。
第七章是本文应用研究部分。在该部分本文首先对中国金融全球化和区域化进程中金融监管法律的协调需求进行了分析,对中国参与协调机制的完善提出了建议。随后,本文具体对CEPA进程中内地与香港,中国东盟自贸区中国与东盟,通过构建金融监管法律协调机制促进金融融合进行了研究,提出具体的建议和设想。
结束语作为本文研究的最后部分对本文研究进行了总结和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