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声音商标注册审查制度研究

来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kevin_dai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商品贸易和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市场趋势和潮流发生了改变,商标开始呈现出从静态到动态的扩张趋势,不再局限于用传统的字母、符号等视觉信息表现出来。声音商标作为一种非传统意义上的商标,以其特有的听觉特征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当声音商标被广泛地应用于商业活动时,一些侵权者为了获取更多的商业利益而实施侵权行为,给声音商标所有权人带来损害。声音商标属于非传统商标的一种,是指以依靠声音起到标识作用的商标,与传统商标相比具有非可视性、动态性、传播方式特殊、传播力强等特征;与非传统商标相比,声音商标具有客观性、易操作性和更大的影响力。声音商标因其特有的功能在商业贸易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声音商标不仅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能够增强企业的竞争,还有利于优势推动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2013年我国第三次修订《商标法》时首次增加了声音商标的规定,第八条明确将声音确认为商标的构成要素之一,并于2014年正式实施。截至2021年2月17日,我国共接收国内外六百多件声音商标的申请,但通过审查成功注册的数量只有三十多件,与其他国家相比注册成功率较低。声音商标在我国商标体系中仍处于边缘位置,大部分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被驳回、不予受理,或进入了复审程序。我国立法中关于声音商标的制度性规定较为笼统和粗疏,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很大的操作空间。通过案例分析发现,目前在声音商标注册审查的实践中存在着相关法律规定缺乏、界定模糊等问题。同时,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性不足,不同机关在适用时出现了衔接不畅的问题。在声音商标的显著性认定方面,欠缺统一、明确的审查标准,固有显著性的认定方式不明确,相关法律法规中欠缺声音商标获得显著性证明方式的规定,获得显著性的认定标准较高。声音商标的保存不同于传统商标,需要采用特殊的保存方式,但目前还未建立针对声音商标的专门保存体系,这不利于声音商标的长期保存。另外,我国虽然已经建立商标公告查询检索系统,但该系统没有通过声音样本进行检索的功能,给公众的查询和检索带来不便。域外一些国家和地区对声音商标的保护起源较早,在相关案例中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其先进的制度设计和判定方式值得我们进行研究和借鉴。综观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先进经验,我们应当尽早制定明确的显著性判定标准,具体规定获得显著性的证明方式等内容,并加强对声音商标公示系统的优化和管理。综合以上经验,要想完善我国声音商标注册审查制度,我们必须以制度规定为起点,从立法、司法、行政三个角度进行具体的规定。从立法方面看,应当细化有关声音商标的具体规定,建立统一的审查标准,同时增加声谱图作为表达方式;从评审实践看,应当采取多种方式提高我国评审机关及评审人员的审查水平,引入专家评审制度,运用音频识别算法辅助审查;从申请人角度,申请人在申请时应当选择适当的声音商标申请注册,重视声音商标的开发,规范声音商标的使用。
其他文献
社区作为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是城市治理的“最后一公里”,在疫情防控中履行“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的重要职能,其疫情防控能力建设状况直接关系到最终防控效果。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疫情爆发以来,国家集中发布有关文件,对社区疫情防控能力建设的关注度急剧上升。提升社区疫情防控能力和水平,不仅可以有效地应对疫情,还可更好地满足居民基本生命安全需求,获取居民的信任与支持力度。研究城市社区
学位
我国商标法第四次修改时在第四条增加了使用意图相关内容,就针对这一调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出台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以及《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以对新增内容的适用提供指引。但是,通过对两份文件的对比分析,结合修法之前使用意图的实践适用情况,发现目前尚未对使用意图的认定形成统一的规则,在对其进行适用时仍然存在许多的问题。商标使用是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的统一
学位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商标价值理论的不断深化,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商标反向混淆侵权案件。与传统商标混淆不同,反向混淆是指在后商标使用人通过大规模的宣传使用,使得商标具有更强的显著性,消费者认为在先商标权人的商品或者服务来自于在后商标使用人,或者两者之间存在某种联系,由此割裂了在先商标权人与商标之间的联系。无论是从反向混淆给商标权人、消费者和公平的竞争秩序带来的危害而言,还是从我国商标
学位
关于专利侵权损害酌定赔偿的探析不应仅聚焦于其司法适用现状,更应着眼于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与完善。理论方面,酌定赔偿与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制度功能以及专利产品的价值评估息息相关;实践方面,酌定赔偿与其他损害赔偿规则在司法适用方面的序位关系、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范围、以及赔偿数额认定时考量的具体因素密切相关;另外,专利侵权中存在的赔偿数额低,维权成本高,举证困难等问题,都可以在对酌定赔偿制度
学位
数字技术进步为滑稽模仿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提供了技术支持。滑稽模仿作为一种独特的艺术创作形式被广泛运用到音乐、文学、视频、绘画等各个领域,逐步发展成为新的流行文化。然而,由于我国《著作权法》缺少对滑稽模仿的明确规定,滑稽模仿行为合法与侵权的界限模糊,长此以往不利于滑稽模仿文化的发展。本文以滑稽模仿文化的历史沿革和滑稽模仿的概念厘清为切入点,分析数字时代我国《著作权法》规范滑稽模仿行为所面临的挑战,讨论
学位
企业间的数据抓取行为是指一方以商业利用为目的,通过技术手段抓取另一方经营者所掌控数据的行为。企业之间可以相互抓取的数据类型包括来源于个人信息、用户和平台交互行为产生的数据、基于自身业务产生的数据、公有领域数据等,抓取数据可能涉及到用户、平台、第三方等多方主体。企业间数据抓取纠纷的本质是对数据资源控制权的争夺。由于目前数据权属尚未明确,企业之间的数据抓取纠纷多诉诸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反不正当竞争
学位
权利法定是指权利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正如大多数国家立法并未直接规定物权法定主义一样,著作权权利法定也是以立法指导主义和学说的形式存在于我国著作权法领域的。学界通常在两个层面上开展对著作权权利法定主义的探讨,一是在正当性层面,即著作权是基于劳动财产学说的自然之权亦或是基于功利主义的法定之权。二是在制度设计层面,是否应坚持著作权的权利类型和权利内容完全由法律创设。从制度功能来看,著作权权利法定主义
学位
“蟑螂”一词长期以来被学界用于形容知识产权领域的权利非实施主体,如“专利蟑螂”、“商标蟑螂”。视觉中国“黑洞”照片版权事件爆发之前,学界对版权蟑螂的研究寥寥无几,该事件引发了人们的密切关注。版权蟑螂并非简单的版权非实施主体,其通常在运营版权的同时以强制索赔为目的,有规模、有组织地通过向不特定主体批量发送侵权警告函、提起维权诉讼的方式,将版权的诉讼价值转换为商业价值。版权蟑螂滥发侵权警告函、提起恶意
学位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增加五十九条第三款,即学界所称的“商标先用权”条款,是基于注册取得制度下平衡注册与使用、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人与注册商标权人利益目标,对未注册商标保护力度的又一次加强。该条款设置初衷与规制恶意商标注册有密切联系。我国自1982年第一部商标法出台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变化,每一次修改都着重关注商标恶意抢注的规制,尤其在20世纪末至21世纪初“商标授权观极端化”影响之下,“商标圈地”现象频
学位
2014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首开先河,在第63条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七年来,三百余件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案例相继作出,但严格按照商标法规定进行适用的案件只有17例,似乎适用情况并不理想。2021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其第1185条规定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一般条款,明确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适用要件为故意且情节严重。而《商标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适用要件为恶意且情节严重,这与《民
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