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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班斯法案颁布以后,美国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由自愿性披露阶段正式进入了强制性披露阶段。我国在2006年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以下简称《内控指引》)以及新审计准则也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提出了具体准则要求,使得我国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强制性要求,已经不仅仅是针对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而是包括所有的上市公司。可见,内部控制及其信息披露已经成为中外会计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对于我国而言,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毕竟起步比较晚,虽然在两个《内控指引》颁布以后,对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已经提出了强制性的要求,但是人们对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重要性的认识还处于初级阶段。笔者主要是基于上述考虑,研究在现行法规下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分析产生这种现状的原因,以及针对目前存在的这些不足提出相关的建议。本文一共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了回顾,作为本文研究的背景;第二部主要是对相关理论的分析,说明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需求性和有用性。第三和第四部分,对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进行了研究分析。笔者选取了80家在我国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的公司,采用描述性统计方法对样本进行了分析。主要是通过样本的分析得出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目前的现状以及导致这种现状的原因。产生这种现状的原因主要来之两方面,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客观上,主要是因为相关法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要求规定的不具体,没有严格统一的格式;相关责罚措施不完善。主观上,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的动力不足。针对上述问题的分析,第五部分提出了一些改善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现状的建议,主要是加强法规的建设,希望能够对披露内部控制信息提出具体且可执行的要求;在上市公司披露的自愿性不足的情况下,我们只能采取强制性措施以及让上市公司的管理层看到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收益性,提高其自愿性等。通过这些措施,希望能够提高内部控制信息的质量,以完善我国的内部控制建设。第六部分就是对全文的总结,分析了写作本文的收获以及存在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