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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民法所有权的发展趋势是一个关系私法基本理论的重要问题,所有权基本属性是“个人主义”还是“社会连带关系”关系到私有财产制度的存续。本文的目的在于通过梳理民法的基础理论——自由主义思想来论证个人主义所有权(私有财产制度)的合理性,并证明现代民法学对所有权属性的的主流论断——“所有权社会化”与私法的文化传统相悖,不应作为民法基础理论的一部分。 所有权概念是对个体排他性支配力的实在化,私法法律关系的本质是分立的权利,而不是根据连带关系设定限制。可以在大私法的框架下,将普通法系与民法法系的私有财产制度的本质属性表述为哈耶克所界定的“个人主义”:界定普遍的普通个体的对物的排他性自治空间,不干预具体的利用细节,而只提供一般性的权利归属、自由与责任限定、受损与补偿的产权规则,为市民社会的交往提供可预期的责任范围。民法并未将个体所有权绝对化,而是一直在发展协调权利人间利益的制度,私法领域的权利协调制度是所有权的现代发展路径。 由于时代哲学精神与经济思想的转变,现代民法制度出现了整体的“社会化”趋向。“所有权社会化”是民法“现代性”问题的一部分,“所有权社会化”的思想来源是社会学的“社会连带关系”思想与社会主义的经济法律纲领,它的实质是要求取消权利的实在地位,打破分立的权利空间,以“社会目的”,“社会利益”的名义从整体上统一规划具体的物质利用。这种思想是对私法传统的背离,是对私有财产制度合理性的否定。如果要应对“社会化”的浪潮,保持“个人主义”所有权即私有财产制度的存续,就必须重新论证私法传统的合理性。 民法代表的是一种不以统一意志设计的自治生活模式,私有财产的历史基础在于实在的市民社会内部平等主体间交往对可预期的产权责任范围的需要。自由主义是民法回应“社会化”思想的理论基础:近代自然权利理论从自然状态的假设中推演出私有财产对人类社会的必要性;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提供了私有产权的“内部化”激励功能,证实了私有产权对西方经济兴起的关键作用;演进自由主义认为所有权代表的“消极自由”、“经济自由”是最高的价值;市民社会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