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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从业禁止制度已生效实施近五年之久,相关裁判案例积累充足,实证研究条件成熟。通过对裁判文书网所公布的数百份判决样本的分析,当前从业禁止的司法适用尚存如下亟待解决的问题。(1)从业禁止的宣告依据(行为依据和预防依据)认定不明晰。适用从业禁止的行为依据是“利用职业便利犯罪或实施违背特定义务的犯罪”。而什么是“利用职业便利”的行为,利用职业便利与违背特定义务的关系如何等问题实务尚无明确认定标准。从业禁止的预防依据是“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需要”,但“犯罪情况”和“预防犯罪需要”的关系是一体两面还是独立并列,犯罪情况的具体考察要素是什么,“预防犯罪需要”的考察要素又是什么等问题亦无清晰答案。(2)从业禁止的实施范围不妥当。从内部层面看,利用不同职业所实施的犯罪,最终的禁止范围却大同小异;从外部层面看,从业禁止与缓刑、管制禁止令之间界限模糊,部分法院几乎是沿用了禁止令的规定。(3)从业禁止的生效执行不协调,包括对“刑罚”的认识不协调以及生效时间节点的设置不协调。(4)“从其规定”条款适用率畸低。多数法院认为其他法律规范已有从业禁止规定的情况下,法院不再另行宣告,由此导致《刑法》第37条之—第3款面临被虚置的危险。
文章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介绍了论文的研究目的、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研究方法等内容。
第二部分介绍了从业禁止制度的立法背景,即职业犯罪日益肆虐,传统刑罚预防效果式微以及可资借鉴的域外经验。厘清了从业禁止制度的法律性质,从业禁止既非资格刑罚,也不是所谓的保安处分措施,而应当属于一种非刑罚处置措施。
第三部分对司法实践产生的从业禁止案件进行实证分析。首先,统计了从业禁止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从业禁止人数、文化分布、地域分布、职业状况等。其次,通过裁判文书的分析,揭示出从业禁止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第四部分通过对问题的理论反思,明确从业禁止的宣告依据:“利用职业便利”包括利用主管、经手、保管等业务便利;利用由于职业原因所熟悉的工作环境、工作流程等便利;利用职业所形成的优势地位、社会关系等便利。“利用职业便利”与“违背特定义务”属于充分不必要条件关系,后者包含前者。“犯罪情况”与“预防再犯罪需要”是服务于同一目的的并列要素,具有不同内容。前者的考察要素仅包括罪中情节,即犯罪行为、犯罪手段、犯罪目的、犯罪形态、故意过失犯罪等情况。后者的考察要素是指罪前和罪后情节,包括年龄、文化程度、犯罪后的悔罪表现、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贯变表现等情况。合理界定实施范围:从业禁止的实施范围最终要落脚在“职业”之上,而非“特定活动”,“相关职业”的范围除犯罪所利用职业(原职业)以外,还需依据法益侵害关联性原则进行确定。协调生效执行时间:此处的“刑罚”应当是刑法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主刑和附加刑。从业禁止应当适用于缓刑。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宣告从业禁止的,禁止从业期限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开始计算。正确理解“从其规定”条款: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的规定认为有适用从业禁止必要的,同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的,应当依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宣告禁止从业的期限。
第五部分回顾问题和总结理论,从而凝练适用规则。
文章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介绍了论文的研究目的、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研究方法等内容。
第二部分介绍了从业禁止制度的立法背景,即职业犯罪日益肆虐,传统刑罚预防效果式微以及可资借鉴的域外经验。厘清了从业禁止制度的法律性质,从业禁止既非资格刑罚,也不是所谓的保安处分措施,而应当属于一种非刑罚处置措施。
第三部分对司法实践产生的从业禁止案件进行实证分析。首先,统计了从业禁止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从业禁止人数、文化分布、地域分布、职业状况等。其次,通过裁判文书的分析,揭示出从业禁止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第四部分通过对问题的理论反思,明确从业禁止的宣告依据:“利用职业便利”包括利用主管、经手、保管等业务便利;利用由于职业原因所熟悉的工作环境、工作流程等便利;利用职业所形成的优势地位、社会关系等便利。“利用职业便利”与“违背特定义务”属于充分不必要条件关系,后者包含前者。“犯罪情况”与“预防再犯罪需要”是服务于同一目的的并列要素,具有不同内容。前者的考察要素仅包括罪中情节,即犯罪行为、犯罪手段、犯罪目的、犯罪形态、故意过失犯罪等情况。后者的考察要素是指罪前和罪后情节,包括年龄、文化程度、犯罪后的悔罪表现、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贯变表现等情况。合理界定实施范围:从业禁止的实施范围最终要落脚在“职业”之上,而非“特定活动”,“相关职业”的范围除犯罪所利用职业(原职业)以外,还需依据法益侵害关联性原则进行确定。协调生效执行时间:此处的“刑罚”应当是刑法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主刑和附加刑。从业禁止应当适用于缓刑。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宣告从业禁止的,禁止从业期限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开始计算。正确理解“从其规定”条款: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的规定认为有适用从业禁止必要的,同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的,应当依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宣告禁止从业的期限。
第五部分回顾问题和总结理论,从而凝练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