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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小报价单位和最小成交单位作为股票交易离散构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股票流动性产生较大影响。本文以香港联交所主板市场股票作为研究对象,以股票最小报价单位和最小成交单位变化作为研究出发点,以实证研究为主,结合理论分析,探讨最小报价单位和最小成交单位变化对股票流动性的影响,检验现有交易离散构件的设定能否提高股票流动性。
研究发现,在股价内生变化情况下,随着股价上涨而增加股票最小报价单位可以显著提高股票的流动性,但当股价涨至20港币以后,增加最小报价单位对股票流动性提高效果会变小,而当股价在20港币上下波动时,即时改变股票的最小报价单位可能会损害股票的流动性,因此,可以在20港币临界点设定一个缓冲期,当股价上涨或下跌至20港币时,不需要立刻执行新的最小报价单位,给股票交易一个缓冲期,等股价上涨或者下跌至一定区间时,再执行新的最小报价单位。当股价下跌时,减小股票最小报价单位并不能显著提高股票的流动性,而低价股流动性下降最明显,研究认为最小报价单位减小幅度越大,股票流动性下降越小,总体上可以认为最小报价单位的减小对低价股流动性的损害较大,因此,在股价下跌时如何通过调整最小报价单位来提高股票流动性还需要更深层次的研究才能得出更合理的建议。根据牛熊市分类以后发现,在熊市行情中随价格上涨而增加最小报价单位对股票成交量影响更大,随价格下跌而减小股票最小报价单位对流动性改善效果更好。总体上看,对不同股价水平采取不同的最小报价单位是适合大部分股票交易的,但对于低价股,在股价下跌时减小最小报价单位不能使股票流动性显著提高,说明当前最小报价单位制度还需要继续优化。
对最小成交单位的研究发现,对于股价较低的股票,增加最小成交单位可以显著提高股票成交量,使股票流动性显著增强,尤其是最小成交单位小于1万股的股票,同时研究结果表明最小成交单位增加倍数越大,股票流动性提高幅度越大,说明增加低价股的最小成交单位是合理的,适当提高低价股的最小成交单位不会阻碍投资者买卖股票、损害股票流动性。但对于价格较高的股票,减小最小成交单位的对股票流动性提升效果不明显,对于最小成交单位小于 1 万股的股票,增加其最小成交单位可以使股票流动性在长期得到一定幅度的提升。为了提高最小成交单位减小对股票流动性的改善效果,可以相应增加股票的最小报价单位,两个制度配合使用,对股票流动性改善效果更好。
对发生股份拆分和合并的股票研究发现,通过股份拆分或合并使最小报价单位和最小成交单位发生变化的股票,在短期内股票流动性没有得到改善,但存在一定的滞后效应。对于股份拆细的股票,股票流动性在30天有小幅的提高,但不存在长期效应,而对进行了股份合并的股票,半个月以后,股票流动性持续增强。综合各种情形下的分析结果,发现交易活跃程度低的股票,其流动性更容易受到最小报价单位和最小成交单位变化的影响,因此,联交所可以借鉴目前纳斯达克、伦敦、泛欧和莫斯科证券交易所实施的报价机制设定经验,对于缺乏流动性、交易不活跃的股票,可以根据股价大小和股票日成交量高低来设置股票的最小报价单位和最小成交单位。
研究发现,在股价内生变化情况下,随着股价上涨而增加股票最小报价单位可以显著提高股票的流动性,但当股价涨至20港币以后,增加最小报价单位对股票流动性提高效果会变小,而当股价在20港币上下波动时,即时改变股票的最小报价单位可能会损害股票的流动性,因此,可以在20港币临界点设定一个缓冲期,当股价上涨或下跌至20港币时,不需要立刻执行新的最小报价单位,给股票交易一个缓冲期,等股价上涨或者下跌至一定区间时,再执行新的最小报价单位。当股价下跌时,减小股票最小报价单位并不能显著提高股票的流动性,而低价股流动性下降最明显,研究认为最小报价单位减小幅度越大,股票流动性下降越小,总体上可以认为最小报价单位的减小对低价股流动性的损害较大,因此,在股价下跌时如何通过调整最小报价单位来提高股票流动性还需要更深层次的研究才能得出更合理的建议。根据牛熊市分类以后发现,在熊市行情中随价格上涨而增加最小报价单位对股票成交量影响更大,随价格下跌而减小股票最小报价单位对流动性改善效果更好。总体上看,对不同股价水平采取不同的最小报价单位是适合大部分股票交易的,但对于低价股,在股价下跌时减小最小报价单位不能使股票流动性显著提高,说明当前最小报价单位制度还需要继续优化。
对最小成交单位的研究发现,对于股价较低的股票,增加最小成交单位可以显著提高股票成交量,使股票流动性显著增强,尤其是最小成交单位小于1万股的股票,同时研究结果表明最小成交单位增加倍数越大,股票流动性提高幅度越大,说明增加低价股的最小成交单位是合理的,适当提高低价股的最小成交单位不会阻碍投资者买卖股票、损害股票流动性。但对于价格较高的股票,减小最小成交单位的对股票流动性提升效果不明显,对于最小成交单位小于 1 万股的股票,增加其最小成交单位可以使股票流动性在长期得到一定幅度的提升。为了提高最小成交单位减小对股票流动性的改善效果,可以相应增加股票的最小报价单位,两个制度配合使用,对股票流动性改善效果更好。
对发生股份拆分和合并的股票研究发现,通过股份拆分或合并使最小报价单位和最小成交单位发生变化的股票,在短期内股票流动性没有得到改善,但存在一定的滞后效应。对于股份拆细的股票,股票流动性在30天有小幅的提高,但不存在长期效应,而对进行了股份合并的股票,半个月以后,股票流动性持续增强。综合各种情形下的分析结果,发现交易活跃程度低的股票,其流动性更容易受到最小报价单位和最小成交单位变化的影响,因此,联交所可以借鉴目前纳斯达克、伦敦、泛欧和莫斯科证券交易所实施的报价机制设定经验,对于缺乏流动性、交易不活跃的股票,可以根据股价大小和股票日成交量高低来设置股票的最小报价单位和最小成交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