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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经济关系是民法的主要调整对象,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该关系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以信息技术和产权为代表的无形商品、以消费品、生产资料和房地产为代表的有形商品以及一切可以当做财产的物质或者非物质对象都在市场范围内,随着商品化的不断深入,财产权利不断扩充。经营性资信权与识别性标记权和创造性成果权之间存在很大的区别,但是又存在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了无形产权体系的重要部分。在无形财产开发过程中,商誉权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并且受到人们的广泛重视,法学界和经济学界对此给与了高度认可。首先,作者从法律属性的角度对商誉权进行了研究并指出相比于传统的知识产权,同属于知识产权范畴的商誉权与其存在明显的差异性,主要表现在地域性的不确定、专有性的不恒定以及时间性的非法定三个方面。随后作者从我国商誉权制度的完善措施方面进行了探究,从商誉权保护的法律形式、法律地位以及侵权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详细阐述。最后,作者就如何对商誉权侵犯和民事救济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文章划分为四个结构层次,各结构层次主要大意如下:第一部分是对商誉的概述,从而鉴定商誉权的法律属性。商誉权的理论起点可以从商誉权性质的辨别与分析开始。这里首先讨论了商誉的内涵、特征;然后对其的分析做了法律上意义的对比;下半部分重点对商誉权属知识产权的法律属性的范畴,上半部分是下半部分对其进行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第二部分是对侵害商誉权的行为的分析。从侵害商誉权的模式角度对商誉侵权行为进行分析,侧重于探论商誉诋毁、财产价值亏损、商誉淡化、假冒等侵害商誉权的行为。第三部分是国内外商誉权保护的对比分析。这部分主要比较了英、美、法、大陆法系国家(地区)、国际公约等,主要从保护范围及立法保护方式进行观察。着重分析了它们各自对对商誉权立法保护的可取之处及不足,这些为我国进行商誉权立法保护提供了借鉴、参考。第四部分是当下商誉保护相关的讨论越来越多,但是仍无法为其找到法律归属。有的学者指出在商誉保护方面我国法律采用的是间接的方式是,与之相关的法规零星散落,但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立法与学说存在诸多不足,举例说明,甲在路上行走被乙打了耳光,甲受到了伤害。随着打人者的变化,受害者被侵害的权利也存在差异,如果乙打了甲,那么侵犯了他的健康权,而如果并由于嫉妒心理打了甲,则对甲的名誉权造成了侵犯。因此,如果甲在被打的过程中并没有看清到底是谁打了他,那么就无法明确自身的何种权利受到了侵犯。这种情况同样适用于企业的商誉,如果企业无从知晓自然人或者经营者对其商誉造成了侵害,则无法准确判断到底是自身的名誉权还是商誉权受到了侵害,也就是说加害人的身份直接决定了被害人的权利性质。我国目前实施的法律对于遭受商誉权侵犯的企业而言保护力度不足,从实际角度出发零星的法律制度也不利于法院判决和被侵害者的权利维护与索赔。本文首先对商誉权进行了定义,再深入对其保护问题开始研究,并针对一些不足提供一些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