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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被害人保护运动的兴起,传统的刑事司法理念发生变化。刑事和解制度作为新兴的刑事司法制度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加拿大。随后刑事和解制度在世界范围迅速传播。刑事和解作为一种解决刑事纠纷的方式,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也得到广泛的探索和应用。鉴于对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叙说理论、平衡理论、恢复正义理论)以及国外的刑事和解实践论述较多,笔者不再涉及。笔者把论述的重点放在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构建上。笔者通过阅读有关刑事和解的论文和专著,特别是近一年内的研究成果,提出自己对刑事和解的认识,以及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设想。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介绍刑事和解的概念、刑事和解的特征以及刑事和解的功能。学者对刑事和解的观察角度不同,给刑事和解的下的定义也不太一致。刑事和解的特征是对刑事和解本质的反应。刑事和解具备:刑事性、参与性、当事人的自愿协商性、处罚的宽缓性。第二章选取上海地区基层检察院适用刑事和解的几个典型案例,分析人民检察院是如何适用刑事和解的。人民检察院适用刑事和解通常是在两个阶段。其一,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对犯罪嫌疑人批捕时。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的案件材料,如果认为该案件属于犯罪情节较轻的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愿意调解的,调解成功并且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其二,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符合刑事和解的条件的,向当事人说明案件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的情况。如果当事人愿意调解,人民检察院通常会委托本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并且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处理。第三章对当前热议的刑事和解制度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合理性是关于刑事和解制度能否在中国建立的首要问题,笔者从正反两个方面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论证。其中包括质疑刑事和解合理性的观点,也包括了赞成刑事和解合理性的观点。第四章详细的勾画出笔者设想的刑事和解制度。分别从当前实施刑事和解的现行法律依据、适用刑事和解的范围、刑事和解的原则、刑事和解的条件、刑事和解的模式、刑事和解的程序几个方面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