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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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是证券市场主要违法行为之一,而操纵行为的主观意图又是最难认定部分。由于我国现行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均未规定操纵行为具体内涵,形式上也缺乏操纵行为的统一概念,当前打击证券违法犯罪领域,监管者并未明确违法操纵行为和合法投资行为的界限,也不能有效应对层出不穷、隐蔽性极强的新型操纵手段。我国打击操纵证券市场以行政处罚为主,少量案件进入到刑事程序,这并非是操纵市场案件未达到刑事犯罪标准,而是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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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是证券市场主要违法行为之一,而操纵行为的主观意图又是最难认定部分。由于我国现行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均未规定操纵行为具体内涵,形式上也缺乏操纵行为的统一概念,当前打击证券违法犯罪领域,监管者并未明确违法操纵行为和合法投资行为的界限,也不能有效应对层出不穷、隐蔽性极强的新型操纵手段。我国打击操纵证券市场以行政处罚为主,少量案件进入到刑事程序,这并非是操纵市场案件未达到刑事犯罪标准,而是构成要件的不准确和认定标准的模糊性,不利于提高监管的确定性。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核心参与者和组成基石,立法缺失、监管机构指引模糊导致证券市场投资预期的不确定性,这既不能实现证券市场的有效监管,又打击了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和正常商业判断,不利于实现证券市场的效率。因此准确界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主观意图构成要件及认定标准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本文采用案例研究方法分析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诉讼判决书,总结出我国行政执法和司法判决利用资金优势操纵证券市场的主观意图的认定困境,从理论建构和监管实践角度探讨这一问题,得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应以主观意图为构成要件这一结论。文章分别从操作动机、操纵目的、操纵故意三个构成要素探讨主观意图的具体内涵,从理论解构和实证案例角度说明主观意图的具体内涵并对主观意图引入动机、目的和故意要素的合理性予以说明,得出操纵动机为考虑因素,操纵动机和操纵故意为必要构成要素这一结论。确定主观意图及主观意图的证明模式将结合动机、目的和故意要素探讨,本文认为认定主观意图则应建立以推定为中心的证明模式,在构成要件和证明路径上行政处罚程序和刑事程序应当保持一致,以实现行政程序和刑事程序的顺畅衔接。鉴于行政和刑事程序实现法益不同,在证明标准上二者有所不同。期许在不久的将来在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主观意图的认定上可以取得规范化的成果,以期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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