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竞争法研究——以2004年《竞争法》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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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2004.年制定了第一部以竞争法为名的法案。新加坡的竞争立法模式属于分立式立法模式,并且明确规定了立法宗旨和目的。2004年《竞争法》的适用范围包括除政府和法定实体以及它们的代表之外的能够从事经济活动的所有自然人和法人。2004年《竞争法》有三种主要规制对象,包括对反竞争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损害竞争的兼并的禁止。新加坡竞争法的主要执行机构有新加坡竞争委员会、竞争上诉委员会、贸易工业部部长、行业监管机构和法院。在新加坡竞争法三种制裁手段中,民事制裁手段主要包括排除侵害和损害赔偿两种,主要是单倍损害赔偿。行政制裁主要包括责令修改、终止协议或行为、责令支付财政罚款, 以及分拆企业等。行政制裁体现罚款中心主义的特色。刑事制裁手段则主要包括监禁和支付罚金,而且2004年《竞争法》没有对于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的刑事制裁。新加坡《竞争法》规定了当事人主动交代的宽免政策。执行程序包括调查取证、临时措施、决定、执行和上诉等程序。新加坡竞争法在很大的程度上参考了英国竞争法,二者之间具有较高的相似性,同时又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我国反垄断法立法应该借鉴新加坡竞争法律制度中值得学习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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