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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民事审判制度现代化的进程中,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民事审判制度的建构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历史价值,值得研究与探讨。首先,南京国民政府民事审判制度是随着近代中国社会内部转型、外部矛盾的演化,在承继民国前期民事审判制度成果的前提下,继续以大陆法系国家民事审判制度为蓝本而构造的民事审判法律体系,它与特定的社会背景相联系,受国民党政治纲领的指导,尽管也提倡审判独立。其次,南京国民政府民事审判是在法律范围内进行的,主要由各级法院民事审判庭及县司法处民庭承办,审级结构由“四级三审制”走向“三级三审制”,再走向“三级为原则,二审为例外”。法院审判组织形式有独任庭和合议庭之分,分别审理不同类型的民事案件。第三,南京国民政府从实际出发,在民事审判立法与司法中确立了尊重当事人意愿、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以诠释当时民事审判的基本精神,指导民事审判工作实践。第四,管辖、回避、证据、调解作为民事审判的主要制度,在国民政府民事审判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为管辖制度使审判顺利开始,回避制度确保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的公正,证据制度是审判工作的核心,而调解是民事审判的有效补充。在程序规范上,南京国民政府民事审判制度紧紧围绕保证国家正确适用法律、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公正审判顺利进行而设计的。作为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有严格按照程序规范审理,才能确保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实体法。此外,在监督机制上,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形成了多部门监督、大范围关注民事审判的格局,在一定程度上为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权威提供了保障。综观国民政府时期的民事审判制度,不仅体系完备、内容详尽,而且适用性强。它不断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及时调整内容,不断完善立法,使其实现公正裁判的价值,真正维护当事人利益,保障社会稳定。南京国民政府在中国民事审判制度现代化的道路上迈出了值得肯定的步伐,也给当代民事诉讼法制建设以一定的启迪,对当下中国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具有现实意义,尽管南京国民政府的民事审判制度有某些局限,但它的历史地位是不可忽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