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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理论问题一直都是刑法理论中引发学者讨论最多的部分,正是由于其重要性和不完善性才导致如此,本文主要讨论共同犯罪理论中关于片面共犯、间接正犯、教唆犯三部分。对于片面共同犯罪是不是共同犯罪,应该如何处理这一问题理论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在我国刑事立法中,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把片面共犯划入共同犯罪的范畴中,本文试图从片面共犯的概念、性质、成立范围及刑事责任等方面分析,得出一个相对完善的说法解决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片面共犯的社会现象,使得对片面共犯的讨论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比较可行的解决方法应当是在刑法当中直接对片面共犯这类情形作出专门规定,也可以将其作为一种特殊形态纳入共同犯罪。另外我国大陆刑法学界对间接正犯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理论上的分歧亦较大,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也不统一,因此在我国确立间接正犯的概念及理论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本文重点分析了间接正犯的概念与构成特征、间接正犯的性质、间接正犯的类型研究。以及与其他犯罪的区别来更明确间接正犯的界定。另外还提出了不作为间接正犯的探讨。希望能解决司法实践中一些尴尬的无法解决的案例。教唆犯也是共同犯罪理论的重中之重,国内外刑法学者对教唆犯理论的研究已经非常深入,但在教唆犯的性质、概念和处罚原则上仍存在诸多观点。本文在对教唆犯性质的各种观点进行归纳分析后,深入地分析和评价了教唆犯概念、构成要件及其处罚根据。并对于我国教唆犯的立法完善提出了些许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