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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财产转移与管理制度,信托在真正意义上源起于英国衡平法,后经美国的发展与创新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20 世纪初为大陆法系的日、韩等国继受。时至今日,信托因其独特的法律设计、极高的灵活性和强大的金融理财功能而正日益走向世界。信托业在英、美、日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一直拥有极高的行业美誉度和客户忠诚度,但在我国,信托业的发展与发达国家相比起步晚,且由于功能错位、体制缺陷、经营管理涣散、业务庞杂和监管乏力等原因,虽经过多次整顿,但在信托业的发展过程中仍存在很多问题。在这种背景下探讨如何发展我国的信托业既要立足于当前国内对信托业务实际需求的国情,还需借鉴国外一些信托业较为发达国家的信托业务发展经验。从当前世界信托业的发展状况来看,各个国家由于历史文化、国民信托观念、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发达程度的差异,各国信托业各具特色,其中英国、美国、日本的信托业最具代表性。正因为信托制度有其独特的历史、文化和法律渊源,所以对信托制度的研究只能是历史性的而不是纯学术性的。本文就是以回顾信托制度在英国的起源和发展以及在美国、日本等国的继受和创新为切入点,运用比较分析与历史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准确把握信托制度演变过程中的特殊历史条件和社会环境,全面分析了这些国家信托业的特点及发展因素,继而对我国现阶段信托业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并提出完善我国信托业的建设性对策。本文围绕着信托业的历史脉络分四章展开论述。第一章旨在揭示信托的基本涵义。首先探寻了信托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将信托基本定义为:委托人将财产权转移于受托人,受托人依信托契约(口头或书面)的约定,为受益人或特定目的而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法律关系。其包含四个特征: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责任的有限性和信托管理的连续性。其后又对信托的基本分类做了介绍,分析了信托的法律性质,指出,尽管英美法和大陆法的所有权观念不同,但信托“分割信托财产所有权的管理属性与利益属性”的本质并没有实质区别,提出应打破现有民法传统构架的思维定势,用开放的观点来正确认识信托的法律性质,并建议运用特别法形式明确信托构造的权利义务关系。最后阐 2<WP=5>述了信托扩张自由与提升效率的价值理念。第二章主要论述了信托制度的历史演进,旨在揭示社会制度变迁与生活的需要是如何影响到信托的产生以及信托法制建设的。本章共分两个部分。首先对信托法的起源国家——英国的信托制度进行了历史回顾,从中世纪的用益制度到衡平法院的介入承认信托再到《1535 年用益法》的颁布以及 1635 年的萨班奇诉达斯顿案结论的确立标志着现代信托制度最终确立,其后又对英国信托业的发展特点作了简单概括。在第二部分里本文又介绍了西方其他主要国家对信托法的继受与扩张。美国首先引进信托法,并对之加以改进和创新,自 20 世纪以来,以日、韩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通过对具有英美法传统的信托制度进行改造使之与“一元所有权”观念的民法传统相协调,成功实现了信托制度本土化,为我国移植信托制度提供了宝贵的经验。第三章重点探讨我国信托业的现状和问题。首先对改革开放后我国信托制度的发展历程做了简单介绍,其间信托业的最大特点就是“先天不足,畸形发展”,一路走来跌跌撞撞、大起大落。随后分析了我国信托业现今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并指出了现实存在的问题以及在中国发展信托业的必要性。中国信托业一直在整顿中寻找生存之路,在信托业恢复至今的 20 多年里,经历了五次大的整顿。由于功能定位不准确、业务范围不明确、信托立法滞后、管理体制存在漏洞等问题,我国信托业没有按照信托属性确立起应有的生存空间和发展空间,结果信托业的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困境。第四章专门探讨信托制度历史演变对我国继受信托制度的启示和我国相应的对策。通过前面对信托基本涵义与结构的论述,信托制度在西方主要国家的发展与继受的回顾,以及结合对我国信托制度的现状和问题的思考,主要阐述了我国在借鉴、吸收外国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如何与固有的法律传统和国情相协调以使信托制度更好地体现中国特色,得到更快速的发展。基于此,本文对信托业的发展提出了五条建议:完善信托法律体系、提高信托行业的信誉度、对信托业发展做出制度安排、创新品种开拓业务、建立完善信托监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