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论述的是网络服务中格式合同,作为一种出现在特定网络服务中的新型格式合同,其区别于传统格式合同的涵义、性质、类型等基本情况,并重点论述这一新的合同形式对于传统法律带来的挑战以及解决这一问题的方式。文章参考了世界各国、地区对于网络服务的立法实践,并结合我国近年来的立法、司法状况,论证了网络服务中格式合同的基本理论、解释适用和规制等问题。全文分为四部分:网络服务中格式合同概述、网络服务中格式合同的类型与分析、网络服务中格式合同的解释与适用、网络服务中格式合同的规制。第一部分是对网络服务中格式合同概念和特点的论述。通过对网络服务种格式合同与传统格式合同的对比,明晰网络服务中格式合同的特点。并介绍了其他各国家、地区对于网络服务中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网络服务中格式合同,即是在网络服务中使用的,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拟定,面对不确定的网络服务消费者的格式合同。作为从传统格式合同中发展而出的网络服务中格式合同,网络服务中格式合同具有传统格式合同的特点:主要条款或者全部条款是由当事人一方预先制订;具有标准化、格式化的特点;具有附从性的特点;一般契约条款是一方用于与不特定的第三人订立多数合同使用。除此之外,其也拥有与传统格式合同所不具备的的特点:1.对互联网的依赖性;2.主体身份难以确定型;3.被弱化的提醒义务。第二部分是对网络服务中格式合同进行分类。网络服务中格式合同可分为拆封式格式合同与点击式格式合同。这两种网络服务中格式合同各有不同,通过论述其区别和各自特性,以更进一步了解网络服务中格式条款。网络服务中的格式合同可以分为两类:拆封式格式合同与点击式格式合同。拆封式格式合同大多是计算机软件买卖中所使用,点击式格式合同则多是使用在网络服务中。拆封式格式合同由于其特有的产生环境,具有不同于其他网络服务中格式合同的特性:难以预料性。点击式格式合同的最大特性既是其完全依存于网络而存在。第三部分论述了网络服务中格式合同的解释与效力。通过论证网络服务种格式合同应优先采用选择何种解释以及使用的范围和条件,以达到充分保护当事人利益的目的。网络服务中格式合同依然属于合同的形制,所以在网络服务中格式合同的适用解释方面,完全能够运用对一般合同解释的方式如整体解释、文义解释、习惯解释、目的解释和诚信解释。除了这些以外,还应该考虑到在订立合同当时以及过去的状况,遵循历史解释规则。为了确保网络服务中格式合同在适用解释方面可以平衡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网络服务中格式合同的适用解释方面,要讲究一定的优先原则,除按照普通合同的适用解释原则之外,还要针对网络服务中格式合同的特殊性对其进行适用解释。在网络服务合同中引入格式合同,通过适用解释对其含义进行确定之后,依据民法中的理论,在双方当事人中就有了一定的法律效力。但网络服务中格式合同自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一些网络服务中的格式合同,必须要运用相关的法律对其进行审查,才能够最够确认它的效力,其是否具有效力要从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两个方面来认定。第四部分论述了网络服务中格式合同的救济问题。主要从诉讼救济与非诉讼救济两方面着手,防止其被滥用,侵害当事人的利益。由于网络服务的提供注重效率,快捷、低成本是其吸引众多消费者的最大特点。正因如此,大多数网络服务消费者不可能因为在其看来并不多的利益而主动的在传统司法层面寻求救济,相反,其更多的是与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沟通、乃至积极的放弃权利,以满足其对效率的要求。因此,法律上应建立相应惩罚性赔偿机制对消费者进行保护。民间团体、组织主要以商业行会组织和消费者协会等相关的民间组织来对网络服务中格式合同的条款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