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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本质是对因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公共利益损害而进行的司法救济,目的在于制止行政主体违法行为,保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近年来,与公民生活息息相关的行政权力业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并呈现出不断扩张的趋势。行政权力的执行是维护公民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保障,但实践中,新的社会问题层出不穷,因行政机关不作为或乱作为导致公共利益受损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公民意识和公共利益保护意识的觉醒,催生了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我国于2017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标志着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正式建立,此后在2018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应遵循的诉讼程序和相关职责等问题。实践中的行政公益诉讼也初步发挥着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作用。在此背景下,本文对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首先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概念出发,阐述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内涵,分析了行政公益诉讼与普通行政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不同,总结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特征以及该制度的理论基础等几个基本问题。后分析了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情况,肯定了制度建设取得的重要成就。但同时看到,由于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立时间尚短,实际运行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行政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单一、受案范围狭窄、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相关诉讼程序不完善以及相应的配套制度不健全等方面。而后本文分析了英、美、德三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设方面的先进经验,并从中总结出对我国的启示。本文立足于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实际情况,结合现实需要加以借鉴,以制度建设存在的不足之处为着力点,提出完善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相关建议,主要包括扩大行政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和受案范围、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完善诉讼程序、健全相应配套制度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