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现行《刑法》第301条第1款规定了聚众淫乱罪,作为1997年刑法设定的维护社会风化的一个重要罪名,它的适用受到了社会学界和法学界学者的广泛关注和探讨。2010年4月南京某大学马教授等因组织、多次参加换偶活动而被捕,并以聚众淫乱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等刑罚引起了社会的广泛争议,也引发了笔者对于换偶现象尤其是聚众淫乱罪存废的思考。本文试从在定性方面存在争议的案件出发,分析聚众淫乱罪的适用条件,关注公权与私权的碰撞,法律与道德的界分以及无被害人犯罪的除罪化,探讨聚众淫乱罪的存废。全文共五章。本文的第一章导入了在定性方面存在争议的三类行为,第一类是卖淫过程中多人同时嫖宿的行为,其定性的难点在于对于行为人主观意图的认定;第二类是聚众网上裸聊行为,这是在网络技术不断发展的产物,其定性的难点主要在与行为是否具有“淫乱”性;第三类案件是换偶行为,从陕西女警官因换偶行为被撤职到南京马教授因多次组织参与换偶行为被定罪,可以看出司法机构认定换偶行为为聚众淫乱行为,但是关于本行为定性的难点在于公民的性自主权与公权力的冲突问题。本文的第二章探讨了聚众淫乱罪的历史沿革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差异,主要分析总结了国内立法沿革、德日大陆法系的规定、英美等普通法系的规定和其他国家关于聚众淫乱行为的立法例。本文的第三章具体分析了聚众淫乱罪的成立条件,主要聚焦在聚众淫乱行为是否侵犯了社会风俗、能否包括营利目的、是否惩罚在私密场合发生的行为以及是否以性行为为必要条件。本文的第四章进一步分析了关于聚众淫乱罪适用的法理学、刑法学、犯罪学和社会学理论,探讨适用聚众淫乱罪的理论根源,从刑法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入手,分析公民性自由权的保护,并从法益侵害说、刑法谦抑理论、刑事政策的变迁以及无被害人犯罪理论的角度分析聚众淫乱罪适用的限制条件,最后,通过从社会学的角度对于本文提到的换偶现象和与聚众淫乱行为相关的通奸以及同性恋行为的辨析,探讨聚众淫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有限性。本文的第五章分析了聚众淫乱罪的立法完善和司法适用的路径选择。一是进行立法完善,废除聚众淫乱罪,规定公然猥亵罪或者是公然淫乱罪;二是进行司法完善,主要通过刑法解释的方法来对本罪进行司法限制,在对聚众淫乱行为进行定罪量刑时,只处罚公然淫乱行为。笔者认为,从节省司法资源和提高司法效率的角度看,第二种方式比较可行,通过特定判例或者进行司法解释的方式对该罪进行限制适用,主要是明确淫乱的内涵和限制行为发生的场所,即可以达到完善聚众淫乱罪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