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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确定了单位为犯罪主体之一,从而完善了刑事主体制度,形成了单位和自然人的二元主体格局。对于自首,国家亦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加以完善。但是,相较与较为完善的自然人自首制度,针对另一犯罪主体——单位,是否可以成立自首,并未有明确的规定。为此,理论界就单位是否应当成立自首进行了讨论,并形成了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肯定说认为单位既然是和自然人平等的犯罪主体,那么针对犯罪主体的自首制度同样应当适用于单位;而否定说则认为,因为单位没有表达意志的能力,亦无法同自然人一样被采取强制措施,故单位并不能成立自首。本文从实然的角度出发,结合当前的刑法理论和法理基础,通过分析单位是否可以成立自首,找出其成立的依据以及正当性;在承认单位自首成立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单位自首;认定单位自首后,如何处罚;以及如何对现有的自首制度进行改进,使其适用于单位。本文从这四个方面进行分析,以期有利于司法实践。第一部分,着重通过对单位自首肯定说和否定说的分析和比较,从法律扩张解释、单位人格独立等角度评述肯定说和否定说,从而得出本文的观点——单位自首应当成立。然后从自首制度设立的本质、刑罚目的、刑法公平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单位独立人格、单位利益分配、法经济学和法律的公信力的角度出发,论证单位自首的正当性。第二部分,就单位自首的成立要件,从主体、意志、行为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在何种情况下,单位应当成立自首。其中,主体要件是指哪些单位可以成立单位自首;意志要件是如何去认定自首的意思表示是单位的整体意志;行为要件包括单位自首行为的实施人,即哪些人可以代表单位进行单位自首,以及单位的自首行为应当包括哪些行为。并在最后,结合自然人自首,列出单位自首的特殊情况,包括单位准自首、单位特殊自首、单位过失犯罪的自首认定以及单罚制的单位犯罪的自首认定。第三部分,通过对单位自首的效力是否应当及于单位中的自然人进行论证,从而确定单位自首的效力范围,单位自首对于单位中的自然人因其个体的差异而存在不同的效力,不能一概而论。并就成立单位自首的单位的处罚原则以及处罚措施进行论述,认为单位自首应当遵循从宽原则,以双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辅,对单位和单位中的自然人进行处罚。第四部分,着重论述了单位自首制度如何在现有的自首制度的基础上进行改进。通过对现行立法模式的分析,从中选择出适合当前形势的针对单位自首制度的立法方式——司法解释。通过对现有的自首制度进行司法解释,使自首可以适用于单位,从而在自首制度领域内,形成单位与自然人并存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