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假释是国家有权机关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正在被执行剥夺自由刑的罪犯,经法定程序将其附条件提前释放的刑罚执行制度。在当代,假释已经从一种国家对个别罪犯的恩惠演变成罪犯普遍享有的一种权利,是罪犯在自由刑执行过程中保持良善行为的结果。因而,在关于假释本质的各种学说中,假释权利说是合理的。假释权利说是以现代刑法思想为指导的对假释本质的全新的诠释,是国家对罪犯刑罚观念和关系的嬗变在假释本质理论上的具体反映。现代法治国社会国家原理改变了传统的刑罚关系,国家或刑罚权主体与罪犯的关系由传统的单向关系变成了具有社会意义的在一定情况下的权利义务的关系。国家有对罪犯施用刑罚的权力,也有对他们施以扶助和救助的义务。罪犯有依法接受国家刑事惩罚的义务,也有请求扶助和挽救的权利。假释权利说与现代刑罚的目的相契合,报应与预防兼容的刑罚目的综合理论是合理的。国家对罪犯的强制性隔离,只有在对罪犯的矫正和改造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时,才是必要的和正当的。如果罪犯在经历了必要的监禁期以后,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国家就有义务将其放归社会,以社会处遇的方式,执行尚未执行的刑罚。假释权利说观念指导下的假释已由例外变成了一种原则,一种制度化的处遇措施。它充分利用了自由刑的时间弹性,使自由刑的执行变得充满生机和活力,它也大大激发了罪犯改过自新、奋发向上的原动力,因而无论对罪犯还是监狱来说都具有非常深刻的革命性意义。假释权利观念在世界许多国家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占据了主导地位。由假释的本质所决定,假释权应是一种行政权而非司法权,假释权应当由行政性质的狱政部门或专门的假释委员会行使。假释的功能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对罪犯适用假释所产生的积极的社会作用。假释对罪犯的功能包括激励罪犯自新向善、帮助罪犯顺利回归社会、弥补无期徒刑和长期自由刑的弊端以及使严厉的刑罚变得轻缓。假释对监狱的功能包括维护监狱的秩序、缓解监狱拥挤的状况和节约监狱经费。假释对社会的功能包括保护社会和延续惩罚。 假释制度具有悠久的历史,它在19世纪发端于英属殖民地澳大利亚。假释制度的产生是一个逐渐的过程,是一个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完善的嬗变。当时英国的流放制度为假释的产生提供了契机,亚瑟·菲利蒲的释放票制是假释制度的萌芽,亚历山大·麦克诺基的点数制是假释的雏形状态,沃尔特·克罗夫顿的爱尔兰制标志着假释制度的最后确立。假释制度产生后,其他国家纷纷效仿,很快在各国的刑罚执行制度中取得了举足轻重的地位。美国纽约州议会1876年制定的《埃尔米拉教养院法令》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假释制度的立法。中国最早规定假释制度的法律是1910年的《大清新刑律》。新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