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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白合同”是当前建设工程领域普遍存在的一种非正常现象。本文结合一则案例的事实和司法裁决,较为深入地分析了“黑白合同”产生的原因和现状,并在进一步剖析现行法律法规对“黑白合同”效力认定存在困境的基础上,提出了“黑白合同”效力认定应当适用的原则和条件。本文分以下层次进行相应的论述:第一部分通过引用发生在佛山一个有关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的真实案例,勾勒出一个对“黑白合同”的感性认识,同时提出了两个问题:其一,“黑白合同”效力认定的困境,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还是遵守国家对合同监管的价值?其二,案例中涉及如何理解合同实质性条款的变更、如何理解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问题。第二部分是对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的简单概述,并从社会、法律的角度总结了出现“黑白合同”的原因,概括了“黑白合同”的特征、表现形式,并辅以图表的形式详细勾勒出本文第一部分索引案例的特征。第三部分着重批判了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对建设工程“黑白合同”效力的认定以及由此引发的争议: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建设部相关规定的性质以及违反这些规定所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必然无效?其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实质性条款的范围如何界定?第四部分介绍了笔者对“黑白合同”效力认定的原则和条件,其中在对“黑合同”效力的认定上,应当从对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对商业诚信价值的维护、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并非当然无效的角度出发,不宜确定“黑合同”当然无效;而只有在严格区分管理性规范(取缔规范)与效力性规范、严格限定合同实质条款范围的语境下,才能认定“黑白合同”的效力。第五部分笔者从“黑白合同”效力认定的原则和条件出发,对本文索引案例的判决进行了详细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