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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区矫正的发展进程看,社区矫正最初只是作为一种开放式刑罚执行处遇方案,对封闭式刑罚执行机构处遇进行补偏救弊的措施,属于既有刑种的执行方式;后来随着刑事政策扩大社区资源在犯罪矫正中的应用,而渐变为单独刑种。随后,社区矫正被赋予更广泛的内容和含义,社区矫正不仅是刑种和刑种执行方式,更是非监禁刑的执行方式和执行制度,同时又增加了对非犯罪人保安处分的内容。我国官方认为社区矫正是非监禁性刑罚执行活动,之所以这样认为是从狭义上对社区矫正的性质做出的界定。这种定义有利于统一社区矫正的范围,增加社区矫正的可操作性,这是应当给予肯定的,但是五种类型的矫正对象中缓刑和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都不是非监禁刑。在这样的矫正性质指导下,我国社区矫正注重的是对刑罚的执行,与其相对应的首要任务是惩罚,而社区矫正的性质得到重新评判后其首要任务也应当随之改变。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文明程度的提高,社区矫正性质也应当逐渐倾向于社会化刑罚方式和保护性的社会工作的双重性质,相应的首要任务应当是惩罚和保护并重。社区矫正的性质直接影响矫正方式。在社会化的刑罚方式和保护性的社会工作的性质下,矫正工作需要社会的参与,也需要政府明确自己的角色。在社区矫正实行社区自治模式的一些国家,已从过去单纯的民间自发行为发展为政府指导下的政府与民间的共同行为,特别是非政府组织与社会志愿者成为新生的社会工作参与力量。如何构建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完善矫正工作制度,不能忽视公众的力量。故,应当做好社区矫正的宣传,鼓励社区居民自发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因为社区居民社区矫正的重要基础。目前,我国社区矫正主要是自上而下的被动的参与方式,各级政府作为主要的号召者积极推动,社区居民却不是自觉主动的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甚至大部分的社区居民没有听说过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应当有意识的通过社区资源与功能的整合,逐渐与社区救助、社区教育、社区服务等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发展。社区矫正也不再仅仅具有矫正犯人的功能,也应当具有对出狱人等特定群体的监督、帮扶,避免他们再次犯罪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