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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问题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进行理论研究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对这个问题的深入研究也是其主要理论贡献,法律效力包含的内容主要有法律效力的本原、法律效力的效力范围、法律效力的等级结构和法律效力的连续性等,其中法律效力的连续性问题在学者的研究过程中不断地被显现出来。奥斯丁率先扛起实证主义的旗帜,但命令和主权者的理论并未能很好的将法律效力的连续性予以阐明,“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命题将主权者当做鉴别法律是否有效的标准,奥斯丁“僵化的”平行的命令结构,无法解释法律的多样性和法律效力的连续性;哈特在此基础之上将承认规则引入法律理论中,承认规则是哈特揭开法律是什么的面纱的有利理论,他指出鉴别法律是否有效的标准就是承认规则,承认规则是具有双重意义的,不仅可以单独的作为鉴别法律体系内部的其他规则效力的标准的“法律”,还作为一种事实上存在的“外部陈述”,具有双重性的承认规则所判定有效的规则被人们普遍的遵守与政府官员接受次级规则作为共同的评判标准,法律体系满足上述条件,从而保证了法律效力的连续性和统一性。为呈现法律效力连续性的面貌,我们不仅要厘清奥斯丁实证主义观点,更要在此基础上引出哈特对其忽视这个问题的批判,并提出了承认规则来解释法律效力连续性。哈特的理论提出之后也面临了诸多不同的声音,如哈特的学生菲尼斯,但菲尼斯研究的方向主要是自然法学,他在分析实证主义基础之上发扬了自然法学的观点,提出共同善的理论来回应哈特,在菲尼斯的理论中,他从自然法的基础或共同善的需要来证明法律的正当性,法律效力的连续性不是表面形式上的讨论,而是法律本身的正当性来源,也就自然法;再如夏皮罗,夏皮罗提出了规划理论,夏皮罗的合法性中,他将法律表述为一种可以共享的规划,法律权威的实践是一种规划的活动,规划成为法律还需要的是官员的存在,他们是法律活动的采取者。法律效力的来源就是社会规划实践活动所确保的法律权威,法律权威是以帝王规划存在为前提,社会成员遵循这个帝王规划,并且官员这个职位可以保证法律的不断被执行。所以,规划活动理论是基础,法律权威是本质的钥匙,法律体系才可以保持其效力。正是因为探讨这些不同的理论,才能更加完善的展现出法律效力连续性这个问题的整体面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