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商品经济的发达,我国市场上流通的产品的种类日益丰富。但是,因产品缺陷而导致的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和对社会利益、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问题日渐突出。而国内目前有关立法并没有十分有效的改善这种状况。在此背景下,本文目的在于从缺陷产品召回的角度,论证如何建立完善的有关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加强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利益、公共安全的保护,并促进我国经济深远发展。 在查阅了大量的文献和进行了广泛的社会调查的基础上,本文对部分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产品召回制度的有关成文法、案例进行了逻辑的、历史的和现实的分析,并运用比较法分析、判例法分析、法解释分析等法学研究方法从法理上对其进行论证。 本文第一章,以法律传统为依据,将外国的有关制度分为英美法系国家的产品召回制度和大陆法系国家的产品召回制度,并对其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本文第二章首先介绍了我国的产品质量的现实状况,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我国的《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卫生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产品质量法》等多部有关法律法规。其中,本文从经济法学的角度,着重对我国《产品质量法》这一与产品召回制度密切相关的法律在立法体例和立法理念上的不足进行了分析,并提出本文的观点。此外,文章还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对现行有关立法进行了分析。 本文第三章,以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理基础为目的,首先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涉及的产品召回的定义,产品的定义和产品缺陷的认定分别进行了系统的论证。在此基础上,文章对产品召回法的经济法性质,以及它与产品责任法的关系等重要的一般性的法理问题作了详细而深入的论证。武汉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本文第四章,用马克思主义辨证的分析方法,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得出应当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结论。对于如何建立我国的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问题,本文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首先具体地指出现行立法的改进方向。然后提出建立我国的产品召回制度主要包括六个基本要素:一是要建立产品召回的主管机构;二是确认承担产品召回义务的主体;三是确认产品召回信息报告和公告方式,以及法定内容;四是通过立法确认产品召回的方式;五是规定产品召回程序和产品召回的等级;六是规定违反产品召回法所应承担的具体法律责任。 本文具有鲜明的现实意义,不仅提出应当在我国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并且从我国缺陷产品法律制度体系化的全新角度,提出由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具有的预防和减少损害事实发生的独特功能和经济法性质,它能与产品责任制度的救济、弥补、惩罚和教育的功能结合起来,形成由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与产品责任制度组成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能为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利益、公共安全提供全面的、多层次的、系统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