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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对民事诉讼以及强制执行的法律监督予以了浓墨重彩的强调与强化,其所涉及的内容不仅涵盖了检察监督基本原则的重新表述,同时还在诸多具体的制度和程序上予以了充实和拓展。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抗诉再审案件具体程序规定的条文较少,法院和检察院两大部门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或内部规范文件既分散、又不科学,并存在一些规范盲点,加之民事抗诉再审案件存在的特殊性,致使在审判实践中对民事抗诉制度的适用也较为混乱。尽管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在我国已有20多年的实践经验,但从各方面反映看,社会对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社会满意度和认知度并不高,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力度、质量、效率和效果与人民群众对司法需求还有较大差距,在运行中的缺陷逐渐显现出来。本文在第一部分对民事抗诉制度的法制历程进行了系统的回顾,对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在法学界及司法实务界所引发的存废之争及现实意义进行了初步的分析、讨论。第二部分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法院近四年来审理的民事抗诉再审案件入手,采集相关数据、案例资料,以司法实践效果的角度,对民事抗诉制度在我国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中的运行状况进行了实证分析。第三部分从当事人申请检察机关抗诉的动机复杂化,多头申请再审、反复申诉的现象仍然存在;检察机关滥用抗诉权;申请抗诉时限、审理范围、法律文书送达等规定不明确;检察机关依职权取证存在争议;检察机关出庭程序规范缺失等方面,深入剖析了民事抗诉制度理论上的分歧、立法上的模糊、实践中的困惑,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对民事抗诉再审案件的审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第四部分为如何完善我国的民事抗诉制度提出了一些合理化的建议:如确立有限再审原则;在限制当事人申请抗诉期限,适度规制当事人申诉权行使,规范检察机关对民事抗诉案件的审查,原则适用民事抗诉事由,明确民事抗诉事由适用标准和尺度等方面建立相应的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诉和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制约机制;科学界定民事抗诉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从庭审程序,检察机关调取证据的质证,申诉人在抗诉再审案件中的撤诉权等方面明确抗诉机关的诉讼地位和程序,以期从司法适用这个层面为完善我国民事抗诉制度提供一种思路和参考,健全检察监督案件再审工作制度,从而实现民事监督检察权与法院再审审判权的分工合作与相互制约,并使民事抗诉再审案件的审理工作有章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