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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国内外上市公司高管违规、违法事件频频曝光。从安然事件到雷曼兄弟破产、房利美和房地美被美国政府接管,从银广夏的财务舞弊到三大航空公司航油套期等投资巨亏事件,各国都认识到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和实施任重而道远。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上市公司内控实施情况,所以各方越来越重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披露。2002年7月,美国颁布了著名的SOX法案,即《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五部委于2008年6月借鉴SOX法案,颁布新规范。明确提出上市公司应根据其经营现状,对其内控运行情况进行评价,出具内控自我评价报告,并须聘请注册会计师鉴定内控的有效性。2010年4月,五部委联合颁布内控配套指引,并要求从2012年1月1日起在境内上市公司开始实施。然而,不论是《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还是《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关于报告的形式、内容、格式等两者均未作出细节上的要求,导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披露情况差强人意。导致上市公司在选择上有很大的自主性、随意性,在理解和认识上产生误区再所难免,这无疑会给上市公司内控自我评价报告的披露造成负面影响。因此,本文关注的重点就是探讨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披露的相关问题,由表及里地找到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相应而合理的改进建议,为利益相关方提供对决策有价值的讯息。首先,本文深入研究总结了国内外关于内控自我评价的相关理论成果,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披露的基础理论展开,详细介绍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披露的定义、特点、内容、质量要求,以及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披露相关的理论分析。其次,本文洞悉了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披露存在的一些问题,包括以下四个方面。自评报告披露在清晰性方面:报告相关的责任主体不够明确,报告采用的格式不严谨规范;自评报告披露在完整性方面:报告披露的内容不够全面详细,报告披露的风险评估信息简略;自评报告披露在可比性方面:报告披露的名称不统一,报告披露的形式比较随意,报告披露依据的标准不同;自评报告披露在可靠性方面:报告披露内控缺陷及改进措施避重就轻,报告披露缺乏独立的鉴证意见,报告对重点控制活动的披露简略。发现问题,寻找归纳了原因:对披露自我评价报告的责任主体认识不到位,内控配套指引未对披露格式做明确规定;报告编制人员对五要素的理解存在偏差,上市公司忽视风险评估和控制的重要性;内控基本规范未统一报告披露的名称,内控基本规范未明确报告披露的形式,自评报告披露依据的标准无统一要求;上市公司对内控缺陷信息不够重视,对自评报告披露的外部监管不到位,对报告违规披露的问责机制不健全。再次,本文运用了对比研究方法,介绍了美英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披露的情况和内容,美英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披露的宝贵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的,使我们明确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披露的责任主体,加强外部审计师的鉴证功能。最后,本文提出了几点改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披露的建议,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细化内控配套指引增强报告披露的清晰性,提高有关人员的专业水平增强报告披露的完整性,完善内控基本规范增强报告披露的可比性,加强对报告披露的监管增强报告披露的可靠性。目前内控自我评价在我国的发展不算成熟,此篇论文拓展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披露相关的理论研究,提出改善其状况的合理而可行的建议,促使监督管理机构能够及时的发现内部控制缺陷,从而提高报告信息披露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