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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是人的基本需求之一,是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都高度关注并致力要解决的重要社会问题。各国都把改善居民住房条件,满足居民住房需求的内容纳入重要的发展政策中来,以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近几年来,我国政府也认识到了住房对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并且满足居民的住房需求也是其应尽的职责。因此,政府开始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并将其作为当前和今后几年工作中的一项重要民生任务。而实施好这一重大民生工程,首先是要满足其启动的重要前提条件——财政支持。只有就样才能使保障性住房有启动资金,才能使保障性住房得以顺利建设,从而最终圆百姓的安居梦。但是由于我国关于保障性住房财政支持制度还不够完善,导致了财政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在实践中出现了不少问题。比如财政支持的主体职能缺失,财政支持的范围与标准界定不清,财政支持方式与途径的不够完善,财政支持的监督不到位,财政支持的相关责任不够明确和惩罚力度小等问题。并且,在当今房价高居不下的社会背景下,中低收入群体对于保障性住房的需求在不断与日剧增。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财政支持问题,那么就不仅会使保障性住房不能顺利建设和满足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而且还会影响稳定的社会秩序。因此,完善保障性住房财政支持制度已成为推进住房保障建设的当务之急。本文就是在此背景下就如何完善我国保障性住房的财政支持制度进行了研究和分析。本文在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经验首先明确了政府作为财政支持制度主体划分的职责,确定了应该遵循的法定性、公平效益和合理性的基本原则,界定了保障性住房财政支持制度的地域、对象的范围以及相关国家、地方及行业的三项标准。然后,在遵循这些原则和标准的规定下对财政运用法律、金融、税收和补贴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方式与途径进行了具体的完善。同时,还对财政支持相关的监督和责任机制予以了明确的规定,进一步确保了保障性住房财政支持制度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