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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的是督促程序,分四个部分对其进行了论述。第一部分概述。首先论及了督促程序的定义和其要件。本文认为,督促程序是指法院根据债权人支付命令的申请,不询问债务人,不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实质性审理,向债务人发出支付命令,督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偿还债务的一种程序。同时,通过中外的对比,归纳出督促程序的要件。接着本文对督促程序的起源和发展历史,分中外进行了简要的介绍。这一部分的最后,应用法经济学的原理,论证了规定督促程序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是支付令。主要论述了支付令的申请和审查,以及支付令的内容、送达和效力。本文认为对支付令的申请应该统一格式,并且债权人在支付令申请中应记载提出申请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应当是形式审查,同时建议我国把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由两次缩减为一次。至于保证人是否可以成为被申请人的问题,应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一种是一般保证人,另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人。本部分还通过我国与相关国家的比较,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指出支付令中应记载的内容。同时本文认为支付令的法律效力分为督促效力和附条件的与生效同等的效力。第三部分是对支付令的异议。这部分涉及到异议的提出、审查和效力。在异议的提出中,首先由异议权开始,进而论述了异议的主体、期间和异议的形式和内容。本文认为对异议只能进行形式审查,且只能在法律规定的几种特殊情况下才能驳回异议,这主要是为了提高效率,同时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异议的效力,本文从两个方面进行了讨论,即就给付请求中的一部分提出异议和债权人和债务人为复数,仅部分债务人或部分债权人提出异议的情况。第四部分即对督促程序的反思和完善。这部分着重分析了督促程序在我国适用效果不佳的主要原因,笔者认为主要包括对债务人异议权缺少具体、完备的限制条件,使得债务人可以凭无理理由提出异议,使督促程序归于无效;欠缺督促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衔接,一方面使费用负担不合理(一旦债务人提出异议,则申请费全部由债权人承担),另一方面使督促程序失去了后续程序的保证,使得债务人倾向于提出异议,以拖延时间。进而提出了完善的措施,主要包括增加督促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衔接条款、完善异议审查制度和改革支付令中申请费负担办法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