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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交换制度自建立以来,一直受到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的关注。但在当前我国的民事诉讼实践中,证据交换制度却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证据交换制度被形式化和边缘化的现象屡见不鲜。新近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也未对证据交换制度作出进一步的规定。在司法实践和立法中遭受冷遇的证据交换制度与其在理论和调研上展现的重要作用大相径庭。通过考察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发现,一方面,证据交换制度在自身规则不完善的情况下,被期待承载了过多的审前准备程序功能,而相关配套制度又不能协调证据交换的顺利运行;另一方面,实践中法官和当事人积极适用和参与证据交换的动力也没有得到充分的调动。这些因素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导致了证据交换制度目前的困境。为改善这一状况,本文进一步对美国、德国和日本相关制度进行了考察和分析,最终得出了完善我国证据交换制度的方向性结论。要使证据交换制度充分发挥其理论和实践的重要作用,还需要从制度设计和实践运作两个层面作出改进。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根据我国证据交换制度的实践状况和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指出当前我国证据交换制度形式化,却又被实践需要的现实困境。明确本文讨论的中心问题是,证据交换制度当前困境产生的原因是什么以及如何打破这种困境。 第二部分,分析了司法实践在需要证据交换制度的同时又弃之不用的原因。制度设计层面,忽视当事人作用的制度理念,将证据交换作为举证时限制度一部分的制度定位,承载过多审前程序功能又缺乏相关制度配合的制度安排,以及不完善、不具体的证据交换规则,都使得证据交换制度无法顺利运行。实践层面,法官释明的欠缺和当事人的诉讼防御心理,加剧了证据交换制度的运行困难。 第三部分,选择了美国、德国和日本三个国家的证据交换和审前准备程序的相关制度作为考察对象,分析和对比了三个国家的不同做法。三个国家不仅通过设置详细的程序规则,使证据开示或审前程序得以顺利高效地进行;还通过在证据收集、审前程序、制裁措施和律师行为等方面的制度和措施,为证据交换的运行提供了动力和保障。 第四部分,针对我国证据交换制度的问题及其成因,结合域外经验,分析和提出了完善我国证据交换制度的方向性结论。在制度设计上,调整证据交换的制度目的和定位,完善证据交换的具体规则,建立联动的审前程序机制,协调与证据交换相关的配套制度;在实践上,加强法官对证据交换的指导,同时采取措施提高当事人参与证据交换的积极性。